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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动产役权中第三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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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娟 《贸大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98-108,共11页
自己不动产役权系以自己不动产互为提供便宜的新型不动产役权类型,突破了传统不动产役权的主体限制,具有预先确定土地用途、规划城市格局之作用。但是,因供役不动产与需役不动产“同归一人”的制度构造,设立行为多以“自己”为中心而为... 自己不动产役权系以自己不动产互为提供便宜的新型不动产役权类型,突破了传统不动产役权的主体限制,具有预先确定土地用途、规划城市格局之作用。但是,因供役不动产与需役不动产“同归一人”的制度构造,设立行为多以“自己”为中心而为之,剥夺了受让人等第三人的参与权;且其本质目的为约束受让人的利用行为,于第三人利益而言常常考虑欠佳。故而,自己不动产役权在设立方式、行使方式上可能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殊值重视。因此,欲同时实现不动产灵活运用与第三人利益平衡之目的需完善相关制度,可通过赋予第三人抗辩权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完善自己不动产役权设立制度减少后续纠纷发生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己不动产役权 第三人利益平衡 第三人抗辩权 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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