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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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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元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9年第4期51-52,共2页
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取决于行为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认定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核心是行为人以自身职务为基础。
关键词 受贿罪 职务性地位 职务性社会地位 利用 第三人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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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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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世科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期37-38,共2页
试论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王世科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所构成的受贿罪,已成为受贿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对如何界定这种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内涵和处延,刑法... 试论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王世科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所构成的受贿罪,已成为受贿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对如何界定这种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内涵和处延,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职务之便 受贿罪 行为人 便利条件 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 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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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斡旋受贿罪若干有争议问题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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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兆松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1999年第2期37-39,共3页
关键词 斡旋受贿 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 第三人职务之便 制约关系 便利条件 地位影响 新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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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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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兆松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2期4-7,共4页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 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第三人职务之便 行为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 制约关系 争议问题 便利条件 地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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