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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中的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判断标准、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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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熙海 贾韶琦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73-81,共9页
我国债法没有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情形予以规定,留下立法空白。这里的"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得具有法律上的特殊关系或是事实上的利益一体关系,同时排除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胁迫采取区分立法模... 我国债法没有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情形予以规定,留下立法空白。这里的"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得具有法律上的特殊关系或是事实上的利益一体关系,同时排除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胁迫采取区分立法模式,即在第三人欺诈情形中,表意人对合同的撤销以相对人知情或应当知情为限;而在第三人胁迫之场合,此撤销可对抗善意相对人。究其实质,系牺牲交易安全以保护静态安全。但根据现代民法理论及市场经济要求,我国应效仿《巴西民法典》,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情形作统一规定:若相对人是善意的,则表意人不得任意撤销合同,以兼顾无辜表意人之意思自治与善意相对人之信赖利益;若相对人是恶意的,责令恶意相对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使过错方得到应有之惩戒,受害方得到妥善之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胁迫 统一模式 区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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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胁迫法律效力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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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建权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第9期51-54,共4页
在第三人胁迫中,无辜表意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是对立冲突的,但都有被保护的必要性。为了在两者之间进行割舍,以确定第三人胁迫的效力,本文对绝对可撤销模式、相对可撤销模式以及折中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及价值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构—... 在第三人胁迫中,无辜表意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是对立冲突的,但都有被保护的必要性。为了在两者之间进行割舍,以确定第三人胁迫的效力,本文对绝对可撤销模式、相对可撤销模式以及折中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及价值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构——胁迫表意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要赔偿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表意人赔偿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胁迫 意思表示 胁迫 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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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胁迫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之选择——兼评《民法总则》第150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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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性龙 《武夷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26-30,共5页
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表意人是受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当然受到影响。此处的"第三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所有第三人均可。其效力集中体现为受胁迫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冲突。通过比较... 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表意人是受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有违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当然受到影响。此处的"第三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所有第三人均可。其效力集中体现为受胁迫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冲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可得知,现存有两种关于第三人胁迫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静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动态安全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并进一步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0条之规定进行评价,认为《民法总则》第150条中采取了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其弥补了我国第三人胁迫制度之空白,但并未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适当的保护,进而指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之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自由 静态安全 动态安全 第三人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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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效力认定的应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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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浩然 《南海法学》 2022年第3期47-57,共11页
从合同当事人间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对第三人胁迫的规定因未完整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可被识别为法律漏洞。对此,可采取类推适用委托人介入权的相关规范加以填补。表意人应向善意合同相对人披露第三人,善意... 从合同当事人间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对第三人胁迫的规定因未完整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可被识别为法律漏洞。对此,可采取类推适用委托人介入权的相关规范加以填补。表意人应向善意合同相对人披露第三人,善意合同相对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因此,第三人欺诈与胁迫订立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解决仍应坚持以区分模式为基础,只是增设表意人的披露义务与善意合同相对人的介入权,以此实现利益的平衡,这与民法保障私益与意思自治的价值选择相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胁迫 区分模式 统一模式 应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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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胁迫中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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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淇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第9期248-249,247,共3页
因第三人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但是否能向胁迫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合同相对人因合同被撤销造成的损失是否也能向胁迫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胁迫是否能成立侵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造成了合同当事... 因第三人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但是否能向胁迫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合同相对人因合同被撤销造成的损失是否也能向胁迫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胁迫是否能成立侵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造成了合同当事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胁迫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胁迫行为间接给合同相对人造成了履行利益及期待利益的损失,合同相对人向胁迫人要求损害赔偿,既无相应的法条支持,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证明。立法上宜参照《德国民法典》,将胁迫规定为侵权行为,合同相对人能以胁迫为由要求胁迫人承担责任。这样既能救济合同相对人的遭受的损失,也能让胁迫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胁迫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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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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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64,共13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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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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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58-67,共10页
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 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成法律制度内部的冲突。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设立统一规则的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在最近的民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纳统一的规则模式,承认在无信赖利益保护需求时,被欺诈人与被胁迫人享有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胁迫 区分模式 统一模式 可撤销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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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胁迫的效力及立法构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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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巍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96-101,共6页
在第三人胁迫中,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相互冲突、相互竞存,民法应如何取舍与衡平不无疑问。世界各国关于第三人胁迫效力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种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及动态安全... 在第三人胁迫中,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相互冲突、相互竞存,民法应如何取舍与衡平不无疑问。世界各国关于第三人胁迫效力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种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及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根据民法外观信赖保护理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其他立法模式相比,更能实现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的平衡,因而值得肯定。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第三人胁迫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胁迫 静态安全 动态安全 外观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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