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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真正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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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琪 《争议解决》 2024年第6期53-59,共7页
在因债务人发生给付障碍的情形下,若原因关系与补偿关系存在约定,债权人可在原因关系中,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将解除权让与给第三人,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于补偿关系赋予第三人权利后,债权人仍可通过与债务人约定,自愿放弃权利或另行约定权利... 在因债务人发生给付障碍的情形下,若原因关系与补偿关系存在约定,债权人可在原因关系中,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将解除权让与给第三人,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于补偿关系赋予第三人权利后,债权人仍可通过与债务人约定,自愿放弃权利或另行约定权利。在无约定时,第三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对于第三人违约金请求权,则需区分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第三人在无约定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债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应履行对第三人的通知义务。同时,也可从原因关系入手,对第三人进行相应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利他合同 第三人违约救济 给付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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