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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姓”的立法解释透析与制度反思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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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新天 郑鸣 《时代法学》 2016年第3期12-17,共6页
姓名权蕴含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其中"第三姓"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更是备受理论与实践的关注。虽然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立法理念与技术上较原有立法更为先进与合理,明确承认了"第三姓"的法律地位并规定... 姓名权蕴含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其中"第三姓"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更是备受理论与实践的关注。虽然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立法理念与技术上较原有立法更为先进与合理,明确承认了"第三姓"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适用条件,但由于在实体规制上仍存有缺失,司法适用中并不能尽如人意。本文认为,在"第三姓"的法律地位已经确立的前提下,应当平衡姓名权的自由行使与合理限制,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以及其他正当理由应当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细化规范,这也是解决"第三姓"法律承认与适用的妥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第三姓 公法与私法 公序良俗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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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可随“第三姓”立场之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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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9年第4期10-18,共9页
在确定姓氏时,父母原则上不应享有为婚生子女选择"第三姓"的权利。其理由是:到了一定的历史时期,古今中外的立法或习惯均要求姓氏世代相传;姓氏也可以用来区分血缘关系;姓"第三姓"不一定能避免重名;姓联姓才是解决... 在确定姓氏时,父母原则上不应享有为婚生子女选择"第三姓"的权利。其理由是:到了一定的历史时期,古今中外的立法或习惯均要求姓氏世代相传;姓氏也可以用来区分血缘关系;姓"第三姓"不一定能避免重名;姓联姓才是解决纠纷的良策;对生僻姓、歧义姓、贬义姓,立法可以特殊处理。现行《婚姻法》第22条应修改为:父母可以给子女提供父姓、母姓、联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姓 世代相传 证明 重名 联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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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姓”的合理规制——以公序良俗为视角
3
作者 张文阁 李永华 《昆明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66-71,共6页
法律保障公民选择"第三姓"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漫无边际、随意妄为。在实务中,公民为选择"第三姓"而提出各种理由时,立法上确定对诸多理由的评价标准是公序良俗。公民选择"第三姓"的理由需要公序良俗... 法律保障公民选择"第三姓"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漫无边际、随意妄为。在实务中,公民为选择"第三姓"而提出各种理由时,立法上确定对诸多理由的评价标准是公序良俗。公民选择"第三姓"的理由需要公序良俗加以价值判断并划定明确界限标准,同时由于公序良俗的内涵和外延均处于非静止状态,实务中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也是与时俱进的。而只有结合我国传统和习惯等要素,将"第三姓"纳入公序良俗的视域加以评判,才是对"第三姓"进行立法规制的清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姓 公序良俗 立法规制 界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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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规制“第三姓”的立法检视
4
作者 张文阁 李永华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66-70,76,共6页
公民选择姓氏是私法自治使然,同时法律也保障公民选择"第三姓"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并非不受规制而随意妄为,立法上明确以公序良俗来规制公民选择"第三姓",为选择"第三姓"的公民指明了法律方向,但实际中... 公民选择姓氏是私法自治使然,同时法律也保障公民选择"第三姓"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并非不受规制而随意妄为,立法上明确以公序良俗来规制公民选择"第三姓",为选择"第三姓"的公民指明了法律方向,但实际中却出现了公序良俗对公民为选择"第三姓"而提出的各种理由无以应对的现象,此时,实有必要对公序良俗规制"第三姓"的立法加以探微,探寻出其在具体法律适用时所出现的无以应对的"症结"之所在,并针对这一"症结"提出具体且明确的标准条件,从而为完善"第三姓"的立法提供更为清晰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姓 公序良俗 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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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序良俗规范第三姓的思考
5
作者 张文阁 《安顺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75-78,共4页
实务中公民有选择第三姓的要求,为选择第三姓所提出的理由也不胜枚举,而究竟何种理由才能得到法律的许可,立法部门以几种规定的理由来规范,其中一种就是以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理由也可作为公民选择第三姓的理由,然而囿于公序良俗在具体的... 实务中公民有选择第三姓的要求,为选择第三姓所提出的理由也不胜枚举,而究竟何种理由才能得到法律的许可,立法部门以几种规定的理由来规范,其中一种就是以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理由也可作为公民选择第三姓的理由,然而囿于公序良俗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显得高度宏观,为公序良俗在规范第三姓的选择时带来障碍。因此,就有必要将公序良俗加以微观化,如此在立法设计上就有必要将规范第三姓的公序良俗加以具体化处理,为规避公序良俗在适用时的模糊性提供清晰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姓 公序良俗 未成年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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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姓”的法律承认及规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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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桦 袁雪石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76-82,共7页
关于姓的确定,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完整的规定,而对“第三姓”的确定更是存在诸多争议。不论是从历史上看还是从比较法上看,“第三姓”都是客观存在的。从姓名的区别功能、重名现象的减少、婚姻、家庭共同体凝聚力的增强、和谐社会... 关于姓的确定,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完整的规定,而对“第三姓”的确定更是存在诸多争议。不论是从历史上看还是从比较法上看,“第三姓”都是客观存在的。从姓名的区别功能、重名现象的减少、婚姻、家庭共同体凝聚力的增强、和谐社会的建立等方面看,“第三姓”都应当存在。在具体确定“第三姓”时,申请人必须具有正当利益或充分的理由,并应依一定程序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氏 第三姓 婚姻姓氏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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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姓”的法律规制及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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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威智 《现代法治研究》 2020年第3期55-67,共13页
"第三姓"问题是姓氏选取中最具争议性和最复杂的难题。伴随"北雁云依"案而生的姓名权立法解释列明了两种"第三姓"的许可情形,并以兜底条款为其他可能情形留下空间。该立法解释以及即将施行的承袭该规定... "第三姓"问题是姓氏选取中最具争议性和最复杂的难题。伴随"北雁云依"案而生的姓名权立法解释列明了两种"第三姓"的许可情形,并以兜底条款为其他可能情形留下空间。该立法解释以及即将施行的承袭该规定的《民法典》尽管在"第三姓"问题上有了显著进步,但由于其规定的模糊性,欠缺具体操作性,实践中"第三姓"争议仍旧不断。选取"第三姓"的权利是姓名权保障的应有之义,在当代社会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因而在法律上应当予以尊重。目前我国已经对"第三姓"形成了具有"明确列举+概括性规定"特点的法律规制体系,这一体系是对自由与秩序价值权衡的结果。然而,结合域外立法经验,我国现行规制体系仍有改进完善的余地;同时应当在执法和司法中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规范登记机关的行政权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姓氏选择权利。司法机关应通过规范合理的法律适用和解释,实现"第三姓"的有限包容,以期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姓名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第三姓 现实合理性 法律规制 有限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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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规范研究 被引量:21
8
作者 张红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2-90,共19页
姓名变更是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亦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姓名变更应区分为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并建立不同的规制模式。称姓选择限于家庭关系,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原则上坚持父母意见一致,例外则依法考量子女成长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姓原则... 姓名变更是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亦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姓名变更应区分为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并建立不同的规制模式。称姓选择限于家庭关系,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原则上坚持父母意见一致,例外则依法考量子女成长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姓原则上应被禁止,仅于特殊情形方可为之。对于名的更改,应以维护人之尊严与自由为判断基准,并采改名从宽原则;更名事由在立法上以"列举+一般条款"为模式,为解释者提供操作空间,同时强调更名之规范性与适当性。对于姓名变更的主体,18周岁以上由本人行使,18周岁以下亦不应绝对否定本人之更改权利。对于姓名变更之次数,原则上姓为一次名为两次,特殊情况下允许突破次数限制,但应从严界定特殊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姓名变更 第三姓 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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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违反了公序良俗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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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永流 《荆楚法学》 2021年第1期47-56,共10页
公民自创第三姓的自由的实现取决于对法律中公序良俗条款的理解。法律中公序良俗条款的功能是止恶,而"北雁"之姓无论怎么说不是什么恶;它没有增加需要特别制止的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它的确与多数人称姓习俗不符,但并... 公民自创第三姓的自由的实现取决于对法律中公序良俗条款的理解。法律中公序良俗条款的功能是止恶,而"北雁"之姓无论怎么说不是什么恶;它没有增加需要特别制止的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它的确与多数人称姓习俗不符,但并未损害那些遵守从父或从母姓氏习俗的多数人的任何利益;公民在享用自创第三姓的自由时没有义务陈述所谓"正当理由",而倒是公权力机关在干预这种自由时须作正当性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雁云依” 第三姓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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