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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个人信息民事保护路径研究——以存在第三方信息处理者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分配为视角
被引量:
20
1
作者
朱宣烨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133-140,共8页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不仅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而且个人信息也具有了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的双重属性。第三方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商业价值挖掘的重要一方参与人,因此也进一步导致了个人信息双重属性的紧张关系。以庞理鹏诉东航、中航...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不仅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而且个人信息也具有了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的双重属性。第三方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商业价值挖掘的重要一方参与人,因此也进一步导致了个人信息双重属性的紧张关系。以庞理鹏诉东航、中航信隐私保护案为例,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侵害案件具有三个特点,即加剧主体间的不平等性与不可互换性,侵害事实难以查清,损害结果的潜伏性、持续性和放大性等。现有法律规范不足以应对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困境,欧盟与新加坡等国家的涉第三方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我国应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相关产业发展的平衡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单设特殊侵权责任类型、设立"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及确立信息控制者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免除连带责任的条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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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
信息
第三方信息处理者
信息
控制者
原文传递
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
4
2
作者
刘光才
靳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122-128,共7页
信息洪流在给社会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在法律领域催发了一场信息保护革命。民航业作为拥有巨大信息体量的朝阳行业,旅客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容小觑。与一般行业不同,民航旅客个人信息蕴含的真实性、国家安全属性、跨境性、所涉主体数量以...
信息洪流在给社会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在法律领域催发了一场信息保护革命。民航业作为拥有巨大信息体量的朝阳行业,旅客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容小觑。与一般行业不同,民航旅客个人信息蕴含的真实性、国家安全属性、跨境性、所涉主体数量以及商品性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介入,民航旅客信息泄露案件也变得更为复杂。时下,中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呈现原则性较强、多部门分散规制及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状态,民航旅客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彰显不足,应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南)"相配套的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从明确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及责任承担,行业信息安全标准及立体监管机制方面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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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航旅客
个人
信息
大数据
旅客
信息
保护
第三方信息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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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新时代个人信息民事保护路径研究——以存在第三方信息处理者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分配为视角
被引量:
20
1
作者
朱宣烨
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133-140,共8页
文摘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不仅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而且个人信息也具有了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的双重属性。第三方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商业价值挖掘的重要一方参与人,因此也进一步导致了个人信息双重属性的紧张关系。以庞理鹏诉东航、中航信隐私保护案为例,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侵害案件具有三个特点,即加剧主体间的不平等性与不可互换性,侵害事实难以查清,损害结果的潜伏性、持续性和放大性等。现有法律规范不足以应对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困境,欧盟与新加坡等国家的涉第三方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我国应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相关产业发展的平衡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单设特殊侵权责任类型、设立"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及确立信息控制者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免除连带责任的条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关键词
个人
信息
第三方信息处理者
信息
控制者
Keywords
personal data
third-party data processors
data controllers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
4
2
作者
刘光才
靳璐
机构
中国民航大学通用航空学院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122-128,共7页
基金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3GXS4B0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草案)》起草研究(HX407)
文摘
信息洪流在给社会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在法律领域催发了一场信息保护革命。民航业作为拥有巨大信息体量的朝阳行业,旅客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容小觑。与一般行业不同,民航旅客个人信息蕴含的真实性、国家安全属性、跨境性、所涉主体数量以及商品性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介入,民航旅客信息泄露案件也变得更为复杂。时下,中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呈现原则性较强、多部门分散规制及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状态,民航旅客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彰显不足,应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南)"相配套的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从明确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及责任承担,行业信息安全标准及立体监管机制方面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关键词
民航旅客
个人
信息
大数据
旅客
信息
保护
第三方信息处理者
Keywords
civil aviation passengers
personal information
big data
passengers’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hird-party information processors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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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时代个人信息民事保护路径研究——以存在第三方信息处理者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分配为视角
朱宣烨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20
原文传递
2
民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刘光才
靳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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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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