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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合伙的第三民事主体资格
被引量: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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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春平
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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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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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242-24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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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之争由来已久,学者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合伙是否符合传统的民事主体的建构。作者认为,是否确立合伙的法律资格取决于其契机是否已经出现。为澄清合伙的法律地位,我们首先考察了民事主体的历史逻辑,以为合伙法律上的“正名”提供法理依据;其次讨论了合伙的发展过程,表明目前组织体形态的合伙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后通过对合伙的实体性进行法律分析,指出合伙是与自然人、法人不同的一种社会存在形态,确认其第三民事主体资格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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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地位
合伙
第三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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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vil subject
civil subject status
partnership
the tertiary civil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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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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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伙第三民事主体论——兼论我国合伙立法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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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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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家检察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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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5-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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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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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 ,企业及其它营利性组织的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然而 ,人们没有给予合伙这一古老的经济组织形式以足够的重视 ,最突出表现在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这一问题上。这与合伙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确立合伙第三民事主体地位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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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伙第三民事主体
立法
中国
合伙法
合伙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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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rtnership
Status of subject
system of legeslation
per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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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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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第三民事主体:无责任能力团体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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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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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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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23-3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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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自然人、法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民事主体"。"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等名称都不适于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名称。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主观辨识能力无关。从第三民事主体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看,称之为"无责任能力团体"更为恰适。无责任能力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团体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活动,在法律无除外规定的情况下,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团体,即为无责任能力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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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三民事主体
民事责任能力
无责任能力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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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ird civil subject
capacity for civil liability
irresponsibl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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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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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其他组织”在我国民事法律主体体系中的地位
被引量: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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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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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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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4年第4期60-6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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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其他组织”是我国法的特有概念 ,它现实是且应当是法定的第三民事主体。应当在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总则编主体制度中对其作出规定。基于其与法人 (组织 )的对立统一 ,应改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应根据其目的上的营利性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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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三民事主体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团体
民事责任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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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third civil subject
other organizations
non-corporate organization
non-corporate group
civi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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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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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合伙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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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苟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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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甘肃政法学院学术期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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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34-3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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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 ,合伙是自然人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的联合形式。但长期以来 ,合伙一直被作为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即使合伙作为一种企业形态已被现实经济实践广泛接受并制定有专门的合伙企业法之后 ,合伙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民法认识上而未有突破。针对该种情况 ,笔者在认真考查国内外合伙实践的基础上 ,提出对合伙应根据不同情况 ,区别对待 :一些简易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而对某些形式的合伙组织应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 ,使之成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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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人制度
第三民事主体
法律地位
组织形态
合伙组织
合伙制度
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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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rtnership
nature
organizing form
legal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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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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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业主大会法律地位分析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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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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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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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117-12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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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定法上民事主体标准本质上是法律技术,是确认民事主体地位的工具,是立法者的设定,而非抽象人格。实定法上民事主体地位不决定于抽象人格,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及与其适应的立法政策。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作为团体和业主个体透过团体而直接对外具有权利与义务都是必要的。立法应不拘泥于抽象人格理论,以开放的态度构造主体制度。业主大会不宜作为法人,但仍应当具有主体资格,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中一种新的民事主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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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业主大会
抽象人格
民事主体地位
第三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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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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