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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形成权基本问题之再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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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寅生
姜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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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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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70-76,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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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形成权概念诞生于19世纪末,其本由程序法上一些撤销、解除之诉产生而引发对应的实体法上相关权利集合之统称。依通说,其所包括的撤销权、解除权等都因为其单方意志性而在法律关系变动中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自泽克尔提出形成权以来,关于形成权的内涵与外延就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如形成权究为权利抑或仅仅为一种权能,物权取得权、抗辩权、减价权、先买权等是否属于形成权。另外,关于形成权有无客体,即权利的客体可否为法律关系(即拉伦茨所言之第二顺位客体),形成权是否确实如通说所言具有不可侵性。此外,关于形成权之行使是否受到诉讼遮断效之限制,法律未规定除斥期间之形成权是否有权利失效以及权利滥用之禁止之适用,也都是我国司法实务中常发而讨论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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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形成权
第二顺位客体
不可侵性
遮断效
权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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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ght of formation
secondary objects
noninvasive nature
cover- effect
void of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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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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