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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秘密取证:对质权属性及范围重述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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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烁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45-58,共14页
就对质权的理论定位而言,学界一直莫衷一是:有功利主义视角下的工具论,亦有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权利论,还有混合了两种主义的有限权利论。对于对质权应该坚持较为宽泛意义上的权利论,其首先应作为一项权利而存在,其次才是追求其他价值,例... 就对质权的理论定位而言,学界一直莫衷一是:有功利主义视角下的工具论,亦有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权利论,还有混合了两种主义的有限权利论。对于对质权应该坚持较为宽泛意义上的权利论,其首先应作为一项权利而存在,其次才是追求其他价值,例如发现真实。进而,对质权之于当事人应侧重程序性而非实体性保障。相应地,对质权的调整范围也应当作广义解释,即可以调整全部庭外陈述。当然,调整范围上的平等对待,并不意味着调整程度上的一视同仁。对质权的核心在于防止追诉方滥权,因此对属于证词性陈述(testimonial statements)应当由最为严厉的对质规则调整。对于非证词性庭外陈述,检察官可以在满足证人“无法寻获”的前提下,引入未经对质但可采的庭外陈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质权 防止滥权 证词性陈述 第六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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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权演进评述——以克劳福德判例为观察起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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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跃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07-114,共8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克劳福德诉华盛顿一案推翻了罗伯茨规则,将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对质条款适用范围界定于"证言性陈述"。然而克劳福德以后相关对质判例却显示了其混乱不清的证言定义及由此所致的对质权适用混乱,其与传闻证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克劳福德诉华盛顿一案推翻了罗伯茨规则,将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对质条款适用范围界定于"证言性陈述"。然而克劳福德以后相关对质判例却显示了其混乱不清的证言定义及由此所致的对质权适用混乱,其与传闻证据规则依然纠缠不清的复杂关系,也表明了其与罗伯茨规则并行适用的尴尬境况与未卜命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质权 对质条款 第六修正案 证言性陈述 克劳福德诉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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