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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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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李伟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24-31,共8页
《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 《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原因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1条 第三人侵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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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以履行辅助人责任论为视角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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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亘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27-38,共12页
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来自债权人对合同上之预见的尊重,即债务人得以免责的诸项要件不会因其役使第三人而发生变更。其实定法依据是有关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107条,并不需要《合同法》第... 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来自债权人对合同上之预见的尊重,即债务人得以免责的诸项要件不会因其役使第三人而发生变更。其实定法依据是有关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107条,并不需要《合同法》第121条或者其他的实定法规定补强。出于政策考量在某些情形或许需要债务人为非履行辅助人之行为负担特别保障责任,但这时需要特别立法,《合同法》第121条依然全无用武之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第121条 履行辅助人 特别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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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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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静 《中国外资》 2013年第24期174-175,共2页
《合同法》第1 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中未时"第三人"的范围加以界定,致使对其理解有所争议;学界大多采限制说,司法界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第三人的责任或以第三人原因抗辨,但也并非不做任何限制地加以适用。... 《合同法》第1 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中未时"第三人"的范围加以界定,致使对其理解有所争议;学界大多采限制说,司法界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第三人的责任或以第三人原因抗辨,但也并非不做任何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 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或财产权(包括债权)等情形下予以排除。在因第三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上,目前只能在现行责任竞合理论的背景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进行审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原因 《合同法》第121条 违约 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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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与南海仲裁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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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利民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8年第6期21-33,120-121,共13页
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 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 岛屿制度 岩礁 南海 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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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1条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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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小妹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第22期304-305,共2页
中国《合同法》第121条中设置了有关第三人原因致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分担规则。由于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范围作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 中国《合同法》第121条中设置了有关第三人原因致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分担规则。由于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范围作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从接近履行辅助人通常疏忽的程度到不可抗力之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履行障碍存在着极其广阔的中间地带。从直观上看,第121条一刀切的做法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十分不合理,存在解读的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第121条 第三人原因违约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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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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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一帆 《青年与社会(下)》 2015年第9期81-81,共1页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了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情形下债务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但并未第三人原因的具体范围作出限定,导致其理解存在争议。在《合同法》第12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应当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一致。
关键词 第三人原因 违约 《合同法》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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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视角下的《合同法》第121条解读
7
作者 王磊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22期18-20,共3页
《合同法》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原因做出限制,导致对其理解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多将该条作为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学界则存在着限制论和废除论的观点。其实,对121条的错误定位导致这两种思路都是行不通的。第121条只是合同相对性规... 《合同法》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原因做出限制,导致对其理解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多将该条作为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学界则存在着限制论和废除论的观点。其实,对121条的错误定位导致这两种思路都是行不通的。第121条只是合同相对性规范,而不是风险筛查或风险分配的规范。在合同构成理论基础上,通过对债务人义务范围和义务程度的分析,限定债务范围,促使债务人债务理性回归,并以此作为债务人为第三人原因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合同法》第12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第121条 第三人原因 合同构成 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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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同法》第121条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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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伟腾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94-98,共5页
《合同法》第121条的本质为第三人风险分配规范,其背后有着强大的经济理性。第121条大体上是合理的,无须对该条进行限缩解释或废除。虽然第121条存在一定的粗糙性,但该粗糙性可通过外部修复和自我修复来解决。外部修复主要包括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21条的本质为第三人风险分配规范,其背后有着强大的经济理性。第121条大体上是合理的,无须对该条进行限缩解释或废除。虽然第121条存在一定的粗糙性,但该粗糙性可通过外部修复和自我修复来解决。外部修复主要包括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规则及不可抗力规则;自我修复则是指第121条作为一项补充性任意规范,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将其排除,并重新设定适应当前交易的第三人风险分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第121条 风险分配 补充性任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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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运用活动与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南海仲裁裁决对《公约》第121(3)条解释及适用的错误
9
作者 高圣惕 赵思涵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59-78,共20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裁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 科技运用 岛屿及岩礁 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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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岛屿和岩礁判断基准的瑕疵 被引量:6
10
作者 荆鸣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1期41-50,112,共11页
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在岛屿和岩礁的海洋地物属性判断方面存在瑕疵。仲裁庭形式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解释原则,实质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择一的要件并列处理,确立了一个... 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在岛屿和岩礁的海洋地物属性判断方面存在瑕疵。仲裁庭形式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解释原则,实质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择一的要件并列处理,确立了一个明显削弱岛屿地位的判断基准,并据此认为相关岛礁均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结论值得商榷。判断岛屿和岩礁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为依据,参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权威学者的学说,综合评价。仲裁庭的解释限度超越了"框架"常识,其判断基准未能涵摄双方主张,裁决结论未形成有效射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岛屿 岩礁 判断基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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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冲突与立法选择 被引量:64
11
作者 谢鸿飞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2-58,共17页
安全保障义务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承担的补充责任无法纳入多数人侵权之债的任何形态,颇具中国特色。补充责任兼具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和责任形态两种功能,在第三人可承担侵权责任时,补充责任违反了自己责任原理,也弱化了安保义... 安全保障义务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承担的补充责任无法纳入多数人侵权之债的任何形态,颇具中国特色。补充责任兼具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和责任形态两种功能,在第三人可承担侵权责任时,补充责任违反了自己责任原理,也弱化了安保义务人恪尽义务的动机。补充责任及责任人的追偿权均无法用外部体系解释,而只能诉诸内部体系,需权衡的因素包括安保义务的准公法义务特性、补充责任中危险的程度、故意侵权强烈的反社会性、完全赔偿等。在立法论上,若维持补充责任,应将其限定为第三人故意侵权情形,同时承认补充责任人对故意侵权人的追偿权。但更理想的方案是故意侵权的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承担混合责任,即第三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对安保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立法无法提供补充责任和第三人侵权的一般规则,只能作类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体现了立法者特殊的价值决断,应优于《合同法》第121条适用,后者应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但书,以明确私法内部规则的适用顺序;为避免无益的法律适用冲突,《合同法》第302条应予废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追偿权 故意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7第2款 《合同法》第121条 《合同法》第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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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基于解释论的视角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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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中原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63-75,共13页
关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争议集中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范围问题、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债务的偿付问题,以及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与公力救济的关系问题。对此,可从法解释上归纳出如下要旨。首先,偿还类型包括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 关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争议集中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范围问题、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债务的偿付问题,以及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与公力救济的关系问题。对此,可从法解释上归纳出如下要旨。首先,偿还类型包括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费用、承担的债务以及遭受的损害,对于其中的职业性管理行为还可给予合理报酬,而对上述偿还请求权的限制则应当结合运用得利限制和衡平裁减的手段。其次,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的债务,无论是对第三人的合同债务还是损害赔偿责任,其偿付规则应当尽量与本国法上的委托规范和规则保持一致。最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在适用上应当作为公力救济或者其他私力救济的补充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因管理 偿还请求权 解释论 《民法总则》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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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礁法律地位的解释问题研究——以“南海仲裁案”的实体裁决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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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莹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81-192,共12页
相关国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解释实践的不统一和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对该条解释问题的回避态度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在"南海仲裁案"裁决书第六部分C项中,仲裁庭无视其对相关岛礁法律地位判定问题并... 相关国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解释实践的不统一和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对该条解释问题的回避态度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在"南海仲裁案"裁决书第六部分C项中,仲裁庭无视其对相关岛礁法律地位判定问题并无管辖权的事实,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进行了细致而又复杂的解释,支持了菲律宾的相关仲裁请求,无视中国在南海的权益。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批驳仲裁庭在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时存在的悖论,为我国"不接受、不承认"仲裁裁决提供依据,而不是急于澄清第121条的"真实含义"或"正确解释方法"。鉴于此,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解释应当审慎地逐步推进,利用联合国秘书处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主持的专家会发声,争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并在区域、双边和单边层面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 岛礁 法律地位 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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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论太平岛法律地位对南海仲裁案之影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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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宗翰 姚仕帆 《国际法研究》 2016年第4期3-12,79,共11页
本文对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针对岛屿法律地位的相关策略进行研析,并探讨太平岛在法律地位上是否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之岛屿地位,以及能否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本文发现,若太平岛可产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本文对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针对岛屿法律地位的相关策略进行研析,并探讨太平岛在法律地位上是否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之岛屿地位,以及能否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本文发现,若太平岛可产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将导致本案菲律宾所递交15项诉求中的9项(第4、5、6、7、8、9、11、12、14项)受到严重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121条 太平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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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民法规范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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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雷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72-80,共9页
《民法通则》第121条起初承担着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功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后,其分别构成了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规范和补充规范。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中仍然具有适用价值和空间。在赔偿范围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登记致害... 《民法通则》第121条起初承担着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功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后,其分别构成了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规范和补充规范。民法规范在国家赔偿中仍然具有适用价值和空间。在赔偿范围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登记致害赔偿和瑕疵行政行为致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全案适用民法规范;在责任分配上,法院通过适用侵权法上减轻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划定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在时效上,《国家赔偿法》与《民法总则》的差异为民法规范提供了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赔偿 民法规范 《民法通则》第121条 赔偿范围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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