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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缓和——兼对《民法总则》第123条条文的分析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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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继明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11,共9页
《民法总则》第123条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客体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概括性定义。该条确立了知识产权类型的"7+N"模式,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这7种权利,再加上... 《民法总则》第123条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客体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概括性定义。该条确立了知识产权类型的"7+N"模式,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这7种权利,再加上代表"N"的兜底款项。不过,这一兜底款项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排除了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创设新的知识产权类型。因此,司法实践中要进行扩张性立法解释,并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23条 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类型 法定主义 规制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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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23条的功能考察——兼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未来发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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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华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98-105,共8页
《民法总则》第123条是我国民法典中唯一一条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性规定的条文。该条在功能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其价值宣示功能被弱化,统领法律体系功能存在缺位,促进法学研究的功能尚有限,未必能有效地实现立法者所期望达成的目的。在民... 《民法总则》第123条是我国民法典中唯一一条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性规定的条文。该条在功能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其价值宣示功能被弱化,统领法律体系功能存在缺位,促进法学研究的功能尚有限,未必能有效地实现立法者所期望达成的目的。在民法典编纂的轨迹之外,知识产权领域本身也在走一条逐步体系化并最终迈向法典化的道路,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立法者应从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体系化、宣示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和刺激知识产权研究等方面出发,适时启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第123条 民法典 知识产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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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法中的问题:基于民法总则第123条的讨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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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之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0年第2期57-61,共5页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民法总则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突破,仅仅通过第123条一个条款来提示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一部分的地位。该条在权利定义的格式、权利客体事例的列举以及“其他规定”的使用都使...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民法总则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突破,仅仅通过第123条一个条款来提示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一部分的地位。该条在权利定义的格式、权利客体事例的列举以及“其他规定”的使用都使得它难以胜任作为知识产权上位法的重任,因而给未来的法律实践留下了不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法总则 第123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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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制度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基于《民法典》第123条展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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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涛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116-127,共12页
《民法典》第123条没有改变商业秘密的法益性质,商业秘密不具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同等的排他效力。竞业禁止制度应当基于商业秘密的法益属性而设立,目的在于平衡企业利益、员工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对于竞业禁止制度的规... 《民法典》第123条没有改变商业秘密的法益性质,商业秘密不具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同等的排他效力。竞业禁止制度应当基于商业秘密的法益属性而设立,目的在于平衡企业利益、员工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对于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相对粗浅,适用标准模糊不清。对于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效力认定、责任承担等重要问题的认识,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多分歧。对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竞业禁止制度的执行标准,也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为有效适用竞业禁止制度创设有利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23条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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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判的社会治理--法院性质再审视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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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国华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64-70,共7页
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应当是一个职能单纯、明确的机关,它不应当也无能力承载太多太复杂的职能,因此,让人民法院回缚于《宪法》第123条之定位,回归到"审判机关"之本位,当成为中国法院改革之常识性议题。作为治理者的法院,应"... 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应当是一个职能单纯、明确的机关,它不应当也无能力承载太多太复杂的职能,因此,让人民法院回缚于《宪法》第123条之定位,回归到"审判机关"之本位,当成为中国法院改革之常识性议题。作为治理者的法院,应"恰如其分"地参与社会治理,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社会治理责任,因此,司法改革有必要理性地回应社会善治之需要。司法的专业性决定了其所承载的社会治理职能只能是"通过审判的社会治理",它必须遵循适格性、适度性、适时性等基本法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第123条 司法治理 司法改革 《宪法》第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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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体系化构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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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丹 《私法》 CSSCI 2018年第2期100-120,共21页
《民法总则》第123条强调知识产权专有性,并具体规定知识产权的七种客体类型,迈出知识产权体系化构建的第一步。在'民法典'编纂大潮中,知识产权体系化建设中对于知识产品的创新和保护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意义。对比不同知识产权... 《民法总则》第123条强调知识产权专有性,并具体规定知识产权的七种客体类型,迈出知识产权体系化构建的第一步。在'民法典'编纂大潮中,知识产权体系化建设中对于知识产品的创新和保护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意义。对比不同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链接方式,'面'的链接,即知识产权编的体系范式,最为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发展需要。目前而言,我国借鉴TRIPS的、严格法定主义下的客体规定类型规定无法提炼知识产权的权利内核,无助于解决科技发展带来的'权利爆炸'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从'无形性'、'财产性'和'人格性'三个层面把握知识产权客体生长的逻辑起点。未来的知识产权编应当通过补充权利客体内容、明确兜底条款标准,衔接民法体系和解决知识共有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规定,明确区分'权利'和'法益'等权利样态,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第123条 知识产权体系化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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