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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公司法》第130条规定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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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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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政监督》
2003年第7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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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30条是我国上市公司在分配方面的唯一法律依据。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一条法律规定,对探讨我国股市存在的问题及寻求解决办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第130条原文如下:'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价,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一条共两段三句话。第一句话是原则要求,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应实行'三公'原则,二是必须做到'三同'(同股同权同利)。第二句和第三句是具体要求,也可以理解为对'三公'、'三同'的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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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法》
第130条
股市
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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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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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析刑法第128条、第130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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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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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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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80-8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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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所指的枪支、弹药各具不同的法律属性。前者指非法持有公务用枪支、弹药 ,后者指非公务用枪支、弹药。因此 ,此两罪的适用是完全不同的 ,为避免对法条的误解 ,建议尽快作出司法解释 ,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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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
第128条
第130条
公务用枪
民用枪支
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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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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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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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共产党员(下半月)》
2010年第5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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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湖南长沙宁乡县法院一法官在判案时,判决援引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和159条。但是,《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这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第159条”。这些在原告申诉时才被上级检察机关发现。莫非这是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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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葫芦
现代
《民法通则》
第130条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
合同纠纷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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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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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信箱开出”邮政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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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昌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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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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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集邮》
2005年第5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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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邮政快件
信箱
第130条
1991年
处理规则
信函处理
9.11
标志
挂号
邮件
资费
长沙
国内
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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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618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TP393.09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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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应规制捕后撤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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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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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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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3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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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前,而且可以在批准逮捕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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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程序
撤案
规制
撤销案件
第130条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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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276.6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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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议建议撤案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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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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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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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3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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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完整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沿上述阶段进行,但也可能在上述阶段中的某一段结束。撤案就是一种结束诉讼的方式。撤案权本属于侦查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只有自侦部门有权对自侦案件行使撤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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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撤案
《刑事诉讼法》
缺陷
侦查机关
第130条
犯罪嫌疑人
侦查过程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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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276.6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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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收购坏爸爸坏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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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习武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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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课外生活》
2013年第9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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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这次考试丁豆豆考了98分,爸爸看了成绩单,脸凶得能吓死老虎:“叫你每次只准考100分,你怎么才考了98分?”妈妈也在一旁帮腔:“根据家规第130条第23款,完不成任务罚打屁股一百下。”“啪啪啪……”鸡毛掸子呼啸着抽在丁豆豆的屁股上,钻心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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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妈妈
收购
第130条
成绩单
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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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1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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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刑事撤案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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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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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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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3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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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刑事撤案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事撤案活动却并非尽如人意。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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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撤案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第130条
人民检察院
侦查过程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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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63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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