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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3句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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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逸群 《法大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75-187,共13页
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句第1分句并非对本款第1句到达标准的具体化,而是特别规定。本款第2、3句采用了“指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立法模式,对于“数据电文”“指定系统”等来自相关示范法、公约的术语的解释可以参考... 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句第1分句并非对本款第1句到达标准的具体化,而是特别规定。本款第2、3句采用了“指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立法模式,对于“数据电文”“指定系统”等来自相关示范法、公约的术语的解释可以参考其规则、说明与判例。但考虑到相关国际示范法、公约与本款第2、3句的实质性区别,在生效时间的认定上,仍须立足于我国民法体系下的基本原理。本款第2句第1分句应被目的性限缩为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时,该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系统并通常可被相对人知悉时生效。若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但数据电文进入了非相对人所指定的系统,适用本款第1句,以相对人实际知道时为生效时间。若数据电文未进入相对人指定的系统,须区分原因存在表意人侧或相对人侧处理。不论相对人是否指定了特定系统,若相对人实际知道时间早于通常可期待其知道的时间,以实际知道时间为准认定生效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电文 意思表示 到达 《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3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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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137条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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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道国 《检察实践》 2000年第5期37-37,共1页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安全事故”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工程倒塌、造成人身伤亡属重大安全事故,认...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安全事故”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工程倒塌、造成人身伤亡属重大安全事故,认识基本一致,这里不赘述;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争议较大。笔者认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第137条 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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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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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华清 《检察实践》 2004年第4期2-4,26,共4页
关键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认定 刑法 第137条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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