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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是否为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以新民诉法第209条与第208条的关系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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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百晓锋 范锋艳 《海峡法学》 2014年第2期115-120,共6页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之后,法院系统和检察机关围绕新法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分歧,其中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是新法第209条和第208条之间的关系。法院系统认为,第209条是第208条的具体化,检察监督应当按照第209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之后,法院系统和检察机关围绕新法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分歧,其中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是新法第209条和第208条之间的关系。法院系统认为,第209条是第208条的具体化,检察监督应当按照第209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穷尽程序内的救济为前提;检察机关则认为,第209条不是检察监督的唯一途径,检察机关有权在第209条之外,根据第208条的规定依职权监督。从目前的学理倾向来看,法院系统的理解可能要更符合学界的看法,但这种理解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在程序内享有充分的救济。由于新法制度设计的漏洞,这种理解至少在目前尚不宜绝对化,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然有必要依职权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监督 申请再审前置 民诉法第2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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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合理性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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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祺国 《法治研究》 2014年第6期103-109,共7页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大修改。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为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进行弥补,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第209条 缺陷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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