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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罪立场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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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方可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64-71,共8页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轻罪轻罚的立法立场传导出收买被拐卖妇女不严重的错误观念,导致执法与司法松懈无力,不利于与陋风陋习作坚决而彻底的斗争。本罪侵害法益具有多重性,构成要件行为具有包含性,主观上应受严厉谴责,这些都表明收买被拐卖...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轻罪轻罚的立法立场传导出收买被拐卖妇女不严重的错误观念,导致执法与司法松懈无力,不利于与陋风陋习作坚决而彻底的斗争。本罪侵害法益具有多重性,构成要件行为具有包含性,主观上应受严厉谴责,这些都表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应属于重罪。重罪定位下,《刑法》第241条需作出适应性修改。具体而言,本罪罪状应分两款,并配置5年以下及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自由刑;增加罚金刑。调整本罪数罪并罚的规定,明确收买又出卖的应当数罪并罚。限制从宽处罚,删除第6款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重罪 第241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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