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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南海仲裁案”法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的解释和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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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健军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6年第1期45-52,共8页
"南海仲裁案"法庭在其管辖权裁决中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该案法庭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来支撑其关于各方已经明白无误地就解决菲律宾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项争端的方法交换了意见的结论。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 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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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交强制裁判程序前的“交换意见”义务——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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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承甫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6期109-124,共16页
2013年1月,菲律宾不顾中国的排除性声明,就所谓的中菲南海争端提起了国际仲裁,引发各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关注。在《公约》所确立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中,第283条"交换意见"的前置性义务... 2013年1月,菲律宾不顾中国的排除性声明,就所谓的中菲南海争端提起了国际仲裁,引发各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关注。在《公约》所确立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中,第283条"交换意见"的前置性义务十分重要,起到排除法庭继续审理案件实体问题的作用,可通过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和宗旨对第283条进行解释,并结合其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进一步明确"交换意见"义务的实际效果,并可由此分析当前中国处理相关仲裁所涉及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换意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283条 菲律宾 南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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