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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共犯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之争——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再解释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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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溯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AS 2014年第2期23-32,共10页
对于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解释,学界存在基于共犯独立性说、基于共犯从属性说以及基于单一正犯体系三种路径。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一种规范的、功能的单一正犯体系,根据这一体系的理论,应当将刑... 对于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解释,学界存在基于共犯独立性说、基于共犯从属性说以及基于单一正犯体系三种路径。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一种规范的、功能的单一正犯体系,根据这一体系的理论,应当将刑法第29条第2款解释为"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没有得逞"。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只是一个注意规定,即在没有这一规定的情况下,事实上也可以直接适用刑法关于犯罪的预备和未遂的规定对教唆预备和教唆未遂进行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29条第2款 共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 单一正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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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犯刑事责任的边界——以《刑法》第29条第2款为中心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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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69-78,共10页
确定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核心在于选择合理的共同犯罪体系,重点在于把握共同犯罪流程演化与因果关系变动。区分制与教唆犯从属性原则在教唆犯与实行正犯之间建立三重因果关系,确保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违法的共同性与责任的个别化,是... 确定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核心在于选择合理的共同犯罪体系,重点在于把握共同犯罪流程演化与因果关系变动。区分制与教唆犯从属性原则在教唆犯与实行正犯之间建立三重因果关系,确保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违法的共同性与责任的个别化,是明确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前提。基于此,以《刑法》第29条第2款为主线,根据犯罪流程的演化及因果关系的变化可知:被教唆者的行为尚未进入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性问题,教唆者绝对不可罚;预备犯之教唆者相对可罚,为照应预备犯的处罚规则,应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处罚规则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教唆者僭越共同犯罪合意的场合,应根据教唆之罪与被教唆者实行之罪在构成要件层面的关系来具体归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29条第2款 单一制 区分制 教唆犯从属性 因果流程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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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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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桂生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67-78,176,共12页
尽管刑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9条第1款给共犯从属性说留出了论证空间,但刑法第29条第2款构成了该说的法律障碍,该款事实上反映的是教唆的独立性。在解释该款时,应将法律规定上教唆的未遂和学理上未遂的教唆区分开,并将该款解释为立法上规... 尽管刑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9条第1款给共犯从属性说留出了论证空间,但刑法第29条第2款构成了该说的法律障碍,该款事实上反映的是教唆的独立性。在解释该款时,应将法律规定上教唆的未遂和学理上未遂的教唆区分开,并将该款解释为立法上规定的、教唆犯独立成立的例外条款。虽然独立性例外说和两重性说一样,都会促成将第29条第2款解释为未遂,以及都无法解决因立法之故而导致的处刑失调,但在法律适用上和从属性原则立场上,独立性例外说并不同于两重性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29条第2款 教唆的未遂 独立性例外说 两重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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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者刑事责任新议——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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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光宇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24-30,共7页
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应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来理解,而共同故意犯罪需把形成共同故意作为前提。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包括的情形有:被教唆者没有将被教唆的罪实施达到既遂;被教唆者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实施了不同于被教唆... 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应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来理解,而共同故意犯罪需把形成共同故意作为前提。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包括的情形有:被教唆者没有将被教唆的罪实施达到既遂;被教唆者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实施了不同于被教唆之罪的犯罪;被教唆者受到教唆者的教唆,产生了实施有别于被教唆之罪的犯意。对教唆者从减处罚的理由在于整个共同犯罪的罪行未完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29条第2款 教唆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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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理解:单独教唆犯及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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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明儒 刘方可 《刑法论丛》 2022年第4期222-249,共28页
站在区分制立场,从共犯从属性出发,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并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限制解释的路径并不合理.应当站在单一制立场理解我国共同犯罪,将第29条第1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将第2款理解... 站在区分制立场,从共犯从属性出发,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并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限制解释的路径并不合理.应当站在单一制立场理解我国共同犯罪,将第29条第1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将第2款理解为教唆者单独构成犯罪的单独教唆犯.理解为单独教唆犯具有理论依据、能够便宜解决共犯教唆犯的诸多难题并得到了部分司法判例的支持.单独教唆犯有其特殊的成立条件,在不违背单一制理念的前提下,为保证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之成立,单独教唆犯的可罚类型应当限制为以下两种类型:(1)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的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2)被教唆者根本就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而是犯了非教唆的其他罪.此外,刑法为单独教唆犯配置的刑罚规则也有必要增加"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29条第2款 单独教唆犯 共犯教唆犯 可罚类型 刑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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