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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缺陷与克服:对答辩随时提出制度的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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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伯安
胡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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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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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8期53-5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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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证诉权与答辩权平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理想的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保证这一原则得到落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构建诉权与答辩权的关系时,实行答辩随时提出制度,被告可以随时提出答辩状而不会导致失权,其目的在于确保被告能够对抗原告随时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答辩被视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行后,原告变更、追加诉讼请求的时间受到了限制,答辩状随时提出丧失了制度基础,其缺陷日益彰显,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是克服这种缺陷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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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答辩随时提出制度
民事诉讼法
答辩失权制度
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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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ystem of producing debate claim anytime
cause
fault
system of depriving right to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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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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