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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媒时代互联网广告的算法“黑箱”与治理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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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洪珍 李朋飞 《长沙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25-30,共6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迭代,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逐渐嵌入日常随处可见的广告中,也因其“黑箱”问题给广告治理带来权力滥用、技术异化、隐私窥视等难题。算法“黑箱”的封闭性、歧视性和风险性等特征使算法在应用中直接影响互联网广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迭代,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逐渐嵌入日常随处可见的广告中,也因其“黑箱”问题给广告治理带来权力滥用、技术异化、隐私窥视等难题。算法“黑箱”的封闭性、歧视性和风险性等特征使算法在应用中直接影响互联网广告的制度。破解这些难题的路径在于:规制算法权力、改革算法生态、设立数据收集壁垒、推进“黑箱”透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广告 算法“黑箱” 大数据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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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算法“黑箱”走向算法透明:基于“硬法—软法”的二元法治理模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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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晓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4期53-62,共10页
算法是“程序设计+数学规则”的集合,其“黑箱”特性虽然并非算法风险的唯一原因,但却是规制算法风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强调开放与控制并重的“硬法—软法”范式能够为算法“黑箱”的治理提供一种新的立法框架。基于理论层面,硬法规范... 算法是“程序设计+数学规则”的集合,其“黑箱”特性虽然并非算法风险的唯一原因,但却是规制算法风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强调开放与控制并重的“硬法—软法”范式能够为算法“黑箱”的治理提供一种新的立法框架。基于理论层面,硬法规范的初次外在规制决定了算法“黑箱”治理的裁量边界,软法规范的二次内在规制能够为政府的算法“黑箱”治理行为开放公众参与机制和提供内在参照标准。基于实践层面,欧盟与美国已形成的算法软硬法混合治理格局能够为中国建立算法“黑箱”的“硬法—软法”二元法治理模式提供借鉴。算法“黑箱”治理的软法规范应包括增强算法模型的可解释性和向社会公开算法源代码,同时,宜借鉴“遵守或解释”机制,要求算法开发者/运营者在不遵守软法规范时应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算法“黑箱”治理的硬法规范应包括算法权利(最为密切的是算法解释权、算法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以及借助算法备案、影响评估和合规审计启动算法问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黑箱” 算法透明 算法可解释性 算法开源 算法权利 算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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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黑箱”的技术与法治耦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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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敏 孙占利 《法治论坛》 2022年第4期3-18,共16页
算法“黑箱”是由计算机技术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但算法“黑箱”的存在也具有法律层面的原因。鉴于算法“黑箱”的负面影响,对其治理成为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的治理实践中,算法透明、算法解释与算法问责对破解算法“黑箱”产生了... 算法“黑箱”是由计算机技术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但算法“黑箱”的存在也具有法律层面的原因。鉴于算法“黑箱”的负面影响,对其治理成为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的治理实践中,算法透明、算法解释与算法问责对破解算法“黑箱”产生了一定的功用,但仍然面临较大的技术限囿与法律困境。治理算法“黑箱”,应以算法的技术与法治耦合为逻辑起点,构建事前算法风险预防机制,强化事中算法运行监管机制,完善事后算法侵权追责机制,协同构建以算法透明为基础、以算法可信解释为路径、以算法问责为保障的算法“黑箱”治理体系,促进实现算法公平与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黑箱” 算法透明 算法解释 算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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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的伦理之踵及其消解进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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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映锋 朱尚品 《工业控制计算机》 2022年第10期138-140,共3页
算法技术作为介入社会发展的强大参与者,给人类事务领域带来颠覆性变革的同时,复杂且自主的算法也导致算法“黑箱”不透明、算法歧视、自主性消解和侵犯隐私安全等伦理之踵。透视其背后原因在于存在信息壁垒、算法复杂性、算法不可预测... 算法技术作为介入社会发展的强大参与者,给人类事务领域带来颠覆性变革的同时,复杂且自主的算法也导致算法“黑箱”不透明、算法歧视、自主性消解和侵犯隐私安全等伦理之踵。透视其背后原因在于存在信息壁垒、算法复杂性、算法不可预测性、算法破坏力巨大等。可以从:①道德进路:算法设计者社会道德责任的构建;②技术进路:算法的伦理设计;③法治进路:建立算法使用的法律规范等方面消解伦理之踵,以期走向公平、透明、可责、合乎善的算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黑箱” 算法歧视 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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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中的隐忧及其消解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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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思远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26-136,共11页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给审判场域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带来许多变化。卢米斯案折射出算法"黑箱"可能成为弱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新障碍;审判场域迁移并未给证人等出庭作证带来明显改观,反而影响庭审的交叉询问...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给审判场域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带来许多变化。卢米斯案折射出算法"黑箱"可能成为弱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新障碍;审判场域迁移并未给证人等出庭作证带来明显改观,反而影响庭审的交叉询问;"新案卷笔录移送制度"加剧控辩双方的不平等,而"新法定证据主义"导致被告人权利限缩。要消解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中的隐忧,被告人的质证范围应扩大至证据和数据,明确司法人工智能的适用界限,证明标准应当将主观性与客观性相融合,并且强化律师的"智慧辩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质证权 审判场域 算法“黑箱”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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