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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披露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被引量:
15
1
作者
靳雨露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91-99,共9页
[研究目的]研究域外算法披露的演进历程,为我国算法的有效监管与规制提供参考。[研究方法]通过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经验,从强化算法披露等级、构建双轨制算法披露监督机制和落实本土算法披露责任类型化与体系化三方面完善我国算法披露制...
[研究目的]研究域外算法披露的演进历程,为我国算法的有效监管与规制提供参考。[研究方法]通过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经验,从强化算法披露等级、构建双轨制算法披露监督机制和落实本土算法披露责任类型化与体系化三方面完善我国算法披露制度。[研究结论]我国有必要从算法披露的初级公开水平过渡到算法具体透明阶段,在算法透明可释原则下对算法的运行逻辑、运行结果、算法参数和影响因子等予以公开;构建“内部自查+外部审查”的双轨制监督机制,在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算法监督委员会,在外部国家层面统一进行算法披露准则设置和监管执法;落实本土算法披露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类型化与过错归责机制的体系化。多管齐下,保障我国算法披露充分、完全,算法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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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
算法
透明
自动化决策
算法披露
算法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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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算法的有限披露
2
作者
闫双巧
王崇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56-68,共13页
算法有限披露是一种动态的算法公开方案,包括反事实解释、算法部分披露与算法透明三种披露形式。它能够有效防止知情权利滥用、降低算法公开风险,达成“算法信息适当公开”与“算法商业秘密适度保护”之间的平衡。在微观层面,算法有限...
算法有限披露是一种动态的算法公开方案,包括反事实解释、算法部分披露与算法透明三种披露形式。它能够有效防止知情权利滥用、降低算法公开风险,达成“算法信息适当公开”与“算法商业秘密适度保护”之间的平衡。在微观层面,算法有限披露是算法解释、算法修正、算法监督与算法问责等算法规制手段发挥作用的前提。在宏观层面,算法有限披露有助于保障算法实体正义、实现算法程序正义。算法有限披露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按算法决策的损害大小与受众范围对算法进行分类分级;二是向中立的第三方披露算法信息;三是依算法决策阶段确定披露内容,视算法决策对象决定披露程度,据算法应用情景设置不同披露标准;四是依算法应用场景进行算法强制性披露、半强制性披露或自愿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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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
有限
披露
算法
透明
算法
解释
商业秘密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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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美国算法治理分析及思考
被引量:
1
3
作者
司伟攀
刘鑫怡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22年第11期34-40,共7页
在算法风险现实发生和算法治理进入全球化时代的背景下,美国构建了以政府、企业行业、研究院所/机构为参与主体的多元共治模式,采用基于风险的重点领域治理、公共和私营部门兼治、打造算法治理逻辑闭环的治理策略,形成了以算法影响评估...
在算法风险现实发生和算法治理进入全球化时代的背景下,美国构建了以政府、企业行业、研究院所/机构为参与主体的多元共治模式,采用基于风险的重点领域治理、公共和私营部门兼治、打造算法治理逻辑闭环的治理策略,形成了以算法影响评估、算法披露、算法问责为框架的治理制度。美国算法治理经验,可为我国在算法治理模式完善、治理策略选择和治理制度构建方面提供有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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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
算法
风险
算法
影响评估
算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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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我国大数据杀熟立法模式选择——以禁止式与披露式立法为核心
4
作者
吴涵栩
薛前强
《理论观察》
2022年第4期115-120,共6页
大数据杀熟立法存在披露式与禁止式两种。披露式立法具有灵活性和市场适应性,释放消费者主动权,直接保障社会对于算法的知情权,打破了禁止式立法下算法黑箱内外信息不平等的状态,有利于公众预知交易情况并针对算法作出合理决策,也利于...
大数据杀熟立法存在披露式与禁止式两种。披露式立法具有灵活性和市场适应性,释放消费者主动权,直接保障社会对于算法的知情权,打破了禁止式立法下算法黑箱内外信息不平等的状态,有利于公众预知交易情况并针对算法作出合理决策,也利于后续救济和执法。而禁止式立法作为传统的行为规制模式,以罚则直接产生威慑力,相对披露式立法具有事后性,能够弥补单纯的披露式立法缺乏保障性救济的缺陷,同时作为基本保护依旧适用于少数难以借助算法公开掌握主动权的人群。我国在未来的大数据杀熟立法规制中可以兼采两种模式,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通过两种模式的互补形成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事前事后的双重规制,从而有利于更加完善和有效地保障平台经济下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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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披露
式立法
算法披露
禁止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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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算法披露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被引量:
15
1
作者
靳雨露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91-99,共9页
文摘
[研究目的]研究域外算法披露的演进历程,为我国算法的有效监管与规制提供参考。[研究方法]通过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经验,从强化算法披露等级、构建双轨制算法披露监督机制和落实本土算法披露责任类型化与体系化三方面完善我国算法披露制度。[研究结论]我国有必要从算法披露的初级公开水平过渡到算法具体透明阶段,在算法透明可释原则下对算法的运行逻辑、运行结果、算法参数和影响因子等予以公开;构建“内部自查+外部审查”的双轨制监督机制,在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算法监督委员会,在外部国家层面统一进行算法披露准则设置和监管执法;落实本土算法披露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类型化与过错归责机制的体系化。多管齐下,保障我国算法披露充分、完全,算法结果公平、公正。
关键词
算法
算法
透明
自动化决策
算法披露
算法
治理
Keywords
algorithm
algorithm transparency
automated decision-making
algorithm disclosure
algorithmic governance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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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算法的有限披露
2
作者
闫双巧
王崇敏
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56-68,共13页
基金
2020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课题“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JD20-1)
2022年海南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算法决策治理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项目编号:Qhyb2022-05)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算法有限披露是一种动态的算法公开方案,包括反事实解释、算法部分披露与算法透明三种披露形式。它能够有效防止知情权利滥用、降低算法公开风险,达成“算法信息适当公开”与“算法商业秘密适度保护”之间的平衡。在微观层面,算法有限披露是算法解释、算法修正、算法监督与算法问责等算法规制手段发挥作用的前提。在宏观层面,算法有限披露有助于保障算法实体正义、实现算法程序正义。算法有限披露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按算法决策的损害大小与受众范围对算法进行分类分级;二是向中立的第三方披露算法信息;三是依算法决策阶段确定披露内容,视算法决策对象决定披露程度,据算法应用情景设置不同披露标准;四是依算法应用场景进行算法强制性披露、半强制性披露或自愿性披露。
关键词
算法
有限
披露
算法
透明
算法
解释
商业秘密
利益衡量
Keywords
limited disclosure of algorithm
algorithm transparency
algorithm explanation
business secrets
the interest measurement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美国算法治理分析及思考
被引量:
1
3
作者
司伟攀
刘鑫怡
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出处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22年第11期34-40,共7页
基金
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重点领域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及对策研究”(2020AAA0105301)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创新研究基金青年项目“算法自动化决策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QN2022-20)。
文摘
在算法风险现实发生和算法治理进入全球化时代的背景下,美国构建了以政府、企业行业、研究院所/机构为参与主体的多元共治模式,采用基于风险的重点领域治理、公共和私营部门兼治、打造算法治理逻辑闭环的治理策略,形成了以算法影响评估、算法披露、算法问责为框架的治理制度。美国算法治理经验,可为我国在算法治理模式完善、治理策略选择和治理制度构建方面提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
美国
算法
风险
算法
影响评估
算法披露
Keywords
the U.S.
algorithmic risk
algorithmic impact assessment
algorithmic disclosure
分类号
G32 [文化科学]
D9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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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我国大数据杀熟立法模式选择——以禁止式与披露式立法为核心
4
作者
吴涵栩
薛前强
机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观察》
2022年第4期115-120,共6页
基金
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后疫情时代公司应急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1SFB4050)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大数据杀熟立法存在披露式与禁止式两种。披露式立法具有灵活性和市场适应性,释放消费者主动权,直接保障社会对于算法的知情权,打破了禁止式立法下算法黑箱内外信息不平等的状态,有利于公众预知交易情况并针对算法作出合理决策,也利于后续救济和执法。而禁止式立法作为传统的行为规制模式,以罚则直接产生威慑力,相对披露式立法具有事后性,能够弥补单纯的披露式立法缺乏保障性救济的缺陷,同时作为基本保护依旧适用于少数难以借助算法公开掌握主动权的人群。我国在未来的大数据杀熟立法规制中可以兼采两种模式,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通过两种模式的互补形成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事前事后的双重规制,从而有利于更加完善和有效地保障平台经济下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披露
式立法
算法披露
禁止式立法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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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算法披露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靳雨露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15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算法的有限披露
闫双巧
王崇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美国算法治理分析及思考
司伟攀
刘鑫怡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22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论我国大数据杀熟立法模式选择——以禁止式与披露式立法为核心
吴涵栩
薛前强
《理论观察》
2022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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