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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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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佐久间修 王昭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5期49-63,共15页
在过失犯完全属于责任感的问题的时代,研究的仅仅是主观过失(不注意的必理态度=责任过失),称之为旧过失论;现在,主张研究违法阶段的过失的观点即新过失论,处于支配地位。首先,在违法论中,一方面,作为客观的过失的内容,重视行为人的结果... 在过失犯完全属于责任感的问题的时代,研究的仅仅是主观过失(不注意的必理态度=责任过失),称之为旧过失论;现在,主张研究违法阶段的过失的观点即新过失论,处于支配地位。首先,在违法论中,一方面,作为客观的过失的内容,重视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违反,同时,将这种违法过失予以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的过失,成为探讨过失犯成立与否的出发点。其次,对构成要件的过失而言,作为其客观要素,必须存在实行行为(不注意的过失行为)与侵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其主观要素,以对定型性的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为必要。再次,在以信赖原则与危险的分配的法理,来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的同时,又以管理.监督过失来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这只有在现在的新过失论之下始有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的过失 违法过失 责任过失 信赖原则 管理·监督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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