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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之法教义学证成——兼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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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守鑫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88-96,共9页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将管理人的处置行为认定为“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并将履职费用定性为破产费用”的裁判观点缺乏证成理由。经法教义学检验后可知,管理人处置危废物行为无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将管理人的处置行为认定为“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并将履职费用定性为破产费用”的裁判观点缺乏证成理由。经法教义学检验后可知,管理人处置危废物行为无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建立涵摄关系。但处置行为属于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而处置职责可以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建立涵摄关系。在法教义学构造论上,管理人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应是一种补充责任,而法院、债权人等主体可以要求管理人履行该职责。另外,法院将履职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的结论正确,但法律依据应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处置职责 危废物处置行为 破产费用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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