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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认定
被引量:
6
1
作者
昝强龙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3-88,共16页
关于管理意思的争议本质上涉及对无因管理制度功能的理解:无因管理效果在归属判断标准上存在以“他人事务”为中心的客观归属论与以“管理意思”为中心的主观归属论之界分。对“他人事务”的分类可追溯至注释法学派学者的学理分类,客观...
关于管理意思的争议本质上涉及对无因管理制度功能的理解:无因管理效果在归属判断标准上存在以“他人事务”为中心的客观归属论与以“管理意思”为中心的主观归属论之界分。对“他人事务”的分类可追溯至注释法学派学者的学理分类,客观归属论在私法史中因而也始终占据重要地位,直至潘德克顿法学的反思及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的发展成熟,基于管理意思的主观归属论才取而代之。主观归属论虽被确立,但就管理意思的判断是否需要考虑“他人事务”因素,仍存在经验说与规范说的差别。仅凭对“他人事务”的认定不足以推断管理意思的存在,故而应抛弃经验说中管理意思的经验推断规则,以规范性的标准认定管理意思。该规范性在管理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对管理人动机的忽略、对意思能力的柔化要求以及对错误认知情形的区别处理;在本人客观利益方面,本人的具体利益不属管理意思的考量范围,但在混合事务中本人的直接受益可确认管理意思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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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因
管理
管理意思
客观归属
主观归属
他人事务
混合事务
原文传递
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
被引量:
7
2
作者
昝强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23-38,共16页
《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范模式,在新的立法规定出现之前有待司法实践加以探索完善。无因管理之成立除考虑管理意思外,还需考虑事务管理行为是否利于本人以及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司法判...
《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范模式,在新的立法规定出现之前有待司法实践加以探索完善。无因管理之成立除考虑管理意思外,还需考虑事务管理行为是否利于本人以及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司法判例考察发现,因事务管理类型的不同,法院对本人意思的探明程度亦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不适法无因管理人因违反本人意思,而无法享受费用求偿权,故在适法与否的界定中,对本人意思的判断就具有吸收利益判断的实质效果。作为本人意思之矫正,承认的具体形式为主张管理利益或承认事务管理行为,从而将事务管理的不适法性转化为正当。因此,基于本人意思之探明所构建的无因管理体系就具有体系阐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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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因
管理
管理意思
本人
意思
利益
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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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规定评河南法院判决
被引量:
30
3
作者
吴从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5-20,共16页
本文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的文献角度出发,评析见义勇为之法院判决,试图证立透过德国法与台湾法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整规定,足以解决中国大陆所发生见义勇为的基本问题。简言之,见义不勇为,应仅违反道德义务,尚难构成侵权...
本文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的文献角度出发,评析见义勇为之法院判决,试图证立透过德国法与台湾法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整规定,足以解决中国大陆所发生见义勇为的基本问题。简言之,见义不勇为,应仅违反道德义务,尚难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见义勇为之人得向被救助之本人请求补偿之依据则应为无因管理,而非抽象之公平原则或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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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因
管理
见义勇为
公平原则
事实行为
管理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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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民法视野下的无因管理
被引量:
2
4
作者
韩旭至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29-32,75,共5页
无因管理的判定依靠于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就是"管理意思"的判定。管理意思应结合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判断。成立无因管理的...
无因管理的判定依靠于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就是"管理意思"的判定。管理意思应结合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判断。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反之,如果不具管理意思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可能构成侵权。其中,不适当的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属于债的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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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因
管理
管理意思
不适当的无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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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兼评《民法典》第979条
被引量:
3
5
作者
叶玮昱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4期110-125,共16页
只有成立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才可以像受托人那样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围绕无因管理适法性的讨论,一方面旨在为管理人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使得无因管理能够区别于不当得利、所有人物上请求权等制度。从《民法典》第...
只有成立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才可以像受托人那样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围绕无因管理适法性的讨论,一方面旨在为管理人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使得无因管理能够区别于不当得利、所有人物上请求权等制度。从《民法典》第979条的表述来看,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涉及管理人的利他意思,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此时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识和意图。利他意思具体判断时常采法律推定。第二层面涉及本人主观意思和客观利益,即事务管理必须符合本人主观意思(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和客观利益。本人主观意思和客观利益之间应相互独立,二者的内容和判断方法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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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适法无因
管理
管理
人利他
意思
本人主观
意思
本人客观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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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无因管理规则的丰富及其解释
被引量:
12
6
作者
崔建远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3-12,共10页
无因管理的成立离不开管理意思。管理意思的成立,重在“质”的具备,而不计较“量”的多寡,就是说只要管理人有使管理行为事实上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而非据为己有的意思,就是具有管理意思。至于实际管理事务时产生的利益是多...
无因管理的成立离不开管理意思。管理意思的成立,重在“质”的具备,而不计较“量”的多寡,就是说只要管理人有使管理行为事实上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而非据为己有的意思,就是具有管理意思。至于实际管理事务时产生的利益是多还是少,产生的利益少是否因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所致,均不影响具有管理意思的认定,而是管理人是否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问题。在其他要件具备的前提下,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的,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否则,为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务请注意,该意思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许多情况下还不得背离客观规律、社会常识。不真正无因管理依其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侵权法或不当得利制度,仅在如此对待特别不利于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参考无因管理的规定。本无义务的第三人主动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只有在具有管理意思的前提下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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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因
管理
管理意思
受益人的
意思
不真正无因
管理
适当
管理
原文传递
《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管理人的请求权)评注
被引量:
5
7
作者
吴训祥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69-190,196,共23页
《民法典》第979条的结构较为复杂。本条除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外,还规定了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及损失适当补偿请求权,以及受益人对管理人请求权的成立抗辩及该抗辩的排除。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意思,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
《民法典》第979条的结构较为复杂。本条除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外,还规定了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及损失适当补偿请求权,以及受益人对管理人请求权的成立抗辩及该抗辩的排除。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意思,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是判断本条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要件。对于管理人介入事务时所不具有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应当进行客观判断。在对他人事务进行界定时,应当结合管理人的管理意思进行统一判断。本条第2款并未采取“适法无因管理理论”,而是通过授予受益人抗辩的方式阻却管理人请求权的成立,不过该抗辩将因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法背俗时被排除。在无因管理成立时,管理人除可以请求必要费用的偿还之外,还可以向受益人请求其因事务管理所受损失的适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补偿请求权突破了传统理论对无因管理仅限于矫正财产异常状态的制度定位,使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能够适用于紧急救助和见义勇为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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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因
管理
管理意思
必要费用
适当补偿
原文传递
题名
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认定
被引量:
6
1
作者
昝强龙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3-88,共16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债法上返还责任规则的统一建构”(项目编号:20AZD1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关于管理意思的争议本质上涉及对无因管理制度功能的理解:无因管理效果在归属判断标准上存在以“他人事务”为中心的客观归属论与以“管理意思”为中心的主观归属论之界分。对“他人事务”的分类可追溯至注释法学派学者的学理分类,客观归属论在私法史中因而也始终占据重要地位,直至潘德克顿法学的反思及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的发展成熟,基于管理意思的主观归属论才取而代之。主观归属论虽被确立,但就管理意思的判断是否需要考虑“他人事务”因素,仍存在经验说与规范说的差别。仅凭对“他人事务”的认定不足以推断管理意思的存在,故而应抛弃经验说中管理意思的经验推断规则,以规范性的标准认定管理意思。该规范性在管理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对管理人动机的忽略、对意思能力的柔化要求以及对错误认知情形的区别处理;在本人客观利益方面,本人的具体利益不属管理意思的考量范围,但在混合事务中本人的直接受益可确认管理意思的存在。
关键词
无因
管理
管理意思
客观归属
主观归属
他人事务
混合事务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
被引量:
7
2
作者
昝强龙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23-38,共16页
基金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编撰视野下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15YJA820039)
文摘
《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范模式,在新的立法规定出现之前有待司法实践加以探索完善。无因管理之成立除考虑管理意思外,还需考虑事务管理行为是否利于本人以及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司法判例考察发现,因事务管理类型的不同,法院对本人意思的探明程度亦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不适法无因管理人因违反本人意思,而无法享受费用求偿权,故在适法与否的界定中,对本人意思的判断就具有吸收利益判断的实质效果。作为本人意思之矫正,承认的具体形式为主张管理利益或承认事务管理行为,从而将事务管理的不适法性转化为正当。因此,基于本人意思之探明所构建的无因管理体系就具有体系阐释意义。
关键词
无因
管理
管理意思
本人
意思
利益
承认
Keywords
negotiorum gestio
management will
principal’s will
interest
ratification
分类号
DF52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规定评河南法院判决
被引量:
30
3
作者
吴从周
机构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5-20,共16页
文摘
本文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的文献角度出发,评析见义勇为之法院判决,试图证立透过德国法与台湾法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整规定,足以解决中国大陆所发生见义勇为的基本问题。简言之,见义不勇为,应仅违反道德义务,尚难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见义勇为之人得向被救助之本人请求补偿之依据则应为无因管理,而非抽象之公平原则或衡平原则。
关键词
无因
管理
见义勇为
公平原则
事实行为
管理意思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民法视野下的无因管理
被引量:
2
4
作者
韩旭至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29-32,75,共5页
文摘
无因管理的判定依靠于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就是"管理意思"的判定。管理意思应结合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判断。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反之,如果不具管理意思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可能构成侵权。其中,不适当的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属于债的不履行。
关键词
无因
管理
管理意思
不适当的无因
管理
Keywords
Negotiorum gestio
Meaning of management
Inappropriate negotiorum gestio
分类号
DF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兼评《民法典》第979条
被引量:
3
5
作者
叶玮昱
机构
德国波恩大学罗马法与比较法律史研究所
出处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4期110-125,共16页
文摘
只有成立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才可以像受托人那样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围绕无因管理适法性的讨论,一方面旨在为管理人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使得无因管理能够区别于不当得利、所有人物上请求权等制度。从《民法典》第979条的表述来看,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涉及管理人的利他意思,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此时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识和意图。利他意思具体判断时常采法律推定。第二层面涉及本人主观意思和客观利益,即事务管理必须符合本人主观意思(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和客观利益。本人主观意思和客观利益之间应相互独立,二者的内容和判断方法也不尽相同。
关键词
适法无因
管理
管理
人利他
意思
本人主观
意思
本人客观利益
Keywords
Gestio Negotiorum
Altruism
Beneficiary’s wish
Beneficiary’s Interest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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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无因管理规则的丰富及其解释
被引量:
12
6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3-12,共10页
文摘
无因管理的成立离不开管理意思。管理意思的成立,重在“质”的具备,而不计较“量”的多寡,就是说只要管理人有使管理行为事实上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而非据为己有的意思,就是具有管理意思。至于实际管理事务时产生的利益是多还是少,产生的利益少是否因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所致,均不影响具有管理意思的认定,而是管理人是否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问题。在其他要件具备的前提下,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的,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否则,为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务请注意,该意思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许多情况下还不得背离客观规律、社会常识。不真正无因管理依其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侵权法或不当得利制度,仅在如此对待特别不利于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参考无因管理的规定。本无义务的第三人主动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只有在具有管理意思的前提下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键词
无因
管理
管理意思
受益人的
意思
不真正无因
管理
适当
管理
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管理人的请求权)评注
被引量:
5
7
作者
吴训祥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69-190,196,共23页
文摘
《民法典》第979条的结构较为复杂。本条除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外,还规定了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及损失适当补偿请求权,以及受益人对管理人请求权的成立抗辩及该抗辩的排除。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意思,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是判断本条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要件。对于管理人介入事务时所不具有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应当进行客观判断。在对他人事务进行界定时,应当结合管理人的管理意思进行统一判断。本条第2款并未采取“适法无因管理理论”,而是通过授予受益人抗辩的方式阻却管理人请求权的成立,不过该抗辩将因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法背俗时被排除。在无因管理成立时,管理人除可以请求必要费用的偿还之外,还可以向受益人请求其因事务管理所受损失的适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补偿请求权突破了传统理论对无因管理仅限于矫正财产异常状态的制度定位,使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能够适用于紧急救助和见义勇为的场合。
关键词
无因
管理
管理意思
必要费用
适当补偿
Keywords
Negotiorum Gestio
Intention to Manage
Necessary Expenses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认定
昝强龙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6
原文传递
2
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
昝强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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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规定评河南法院判决
吴从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3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民法视野下的无因管理
韩旭至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论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兼评《民法典》第979条
叶玮昱
《经贸法律评论》
2020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6
无因管理规则的丰富及其解释
崔建远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12
原文传递
7
《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管理人的请求权)评注
吴训祥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5
原文传递
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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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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