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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与诉讼管辖地之辨析——兼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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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第2期69-78,共10页
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与程序法上的'合同履行地'虽然在基本含义上相同,但在设置前提和立法目的上却迥然各异。程序法上对合同履行地的关注重在解决诉讼管辖问题,以实体法的理念设计程序法的制度极有可能造成逻辑上的... 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与程序法上的'合同履行地'虽然在基本含义上相同,但在设置前提和立法目的上却迥然各异。程序法上对合同履行地的关注重在解决诉讼管辖问题,以实体法的理念设计程序法的制度极有可能造成逻辑上的悖谬以及'原告就被告'一般性规则的颠覆。新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意在改变特征履行地的传统观念,贯彻争议义务管辖地原则,但这一思路在其规定中并没有得到清楚明确的体现,其对实体法规定的简单套用反而会导致更多的歧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履行地 管辖合同法 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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