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外交官的刑事管辖豁免及其国际法处治
被引量:2
- 1
-
-
作者
王虎华
-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47-57,共11页
-
文摘
外交官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接受国对其犯罪行为不能予以管辖和刑事处罚。这已经为国际习惯法所确立并由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现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且它是国际强行法。外交官因为犯罪而丧失了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基础,不能再代表其国家执行使馆的职务。外交官的犯罪问题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接受国可宣告其为"不受欢迎的人",由派遣国召回或终止其职务,也可直接将其驱逐出境,派遣国还可以放弃豁免。派遣国具有管辖和惩处其犯罪外交官的国际法义务。对于外交官犯罪,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有规定应当予以管辖和处罚。
-
关键词
外交官
刑事管辖豁免
习惯国际法
管辖和处治
-
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