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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地域管辖制度释疑——兼对《民诉法解释》规则的述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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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志勋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75-87,175-176,共13页
在我国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套合同履行地规则中,应当优先适用程序性规则,慎重对待统一履行地规则,并且考虑在协议管辖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足够。应诉管辖在立案实质审查制下有适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文书后不应继续依职权审查一... 在我国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套合同履行地规则中,应当优先适用程序性规则,慎重对待统一履行地规则,并且考虑在协议管辖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足够。应诉管辖在立案实质审查制下有适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文书后不应继续依职权审查一般地域管辖问题,答辩期届满时适用答辩失权规则,对于法院就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当基于目的性解释限缩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为了防止管辖异议中间上诉制度被滥用,管辖异议可以与一审实体问题并行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域管辖 合同履行地 应诉管辖 管辖异议依职权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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