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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直接管辖权项目的新发展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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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梦颖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03-112,共10页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正努力通过直接管辖权项目协调各国在管辖权问题上的矛盾。考虑到现阶段针对直接管辖权的所有内容制定约束性文书存在困难,各方仅就制定平行诉讼约束性文书达成了初步共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正努力通过直接管辖权项目协调各国在管辖权问题上的矛盾。考虑到现阶段针对直接管辖权的所有内容制定约束性文书存在困难,各方仅就制定平行诉讼约束性文书达成了初步共识。至于平行诉讼约束性文书的具体框架与内容,仍待进一步讨论。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必将深度参与平行诉讼约束性文书的制定过程。为确保我国参与国际谈判时享有充分的法律基础,有必要尽快完善与涉外平行诉讼有关的现有规范,限制立法放任平行诉讼的立场,优化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规则,建立有限度的禁诉令及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管辖权项目 直接管辖权 平行诉讼 不方便法院原则 禁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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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管辖权项目的新发展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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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其生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0年第4期1-16,共16页
海牙管辖权项目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拟就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达成一项国际法律文书而开展的活动的统称。自1992年以来,海牙管辖权项目经过了多次磋商,包括2001年谈判的失败、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直接管辖权问题上... 海牙管辖权项目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拟就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达成一项国际法律文书而开展的活动的统称。自1992年以来,海牙管辖权项目经过了多次磋商,包括2001年谈判的失败、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直接管辖权问题上谈判的成功和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在间接管辖权问题上谈判的成功。新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了第三次专家组会议,主要就管辖权领域制定国际法律文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文书的类型、文书的范围、直接管辖权的基础以及平行诉讼展开磋商,但并没有决定未来法律文书到底是国际条约还是示范法或法律通则之类的软法性文书。专家组决定未来在这一传统法律领域推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继续开展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管辖权项目 直接管辖权 平行诉讼 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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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管辖权项目的困境与转变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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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其生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第2期36-58,共23页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既关涉案件实体审理的结果,更体现国家的司法主权,这使得海牙管辖权项目磋商过程充满纷争。海牙管辖权项目在政策层面的讨论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就直接管辖权问题到底是制定硬法文书还是软法文书;二是新文书仅...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既关涉案件实体审理的结果,更体现国家的司法主权,这使得海牙管辖权项目磋商过程充满纷争。海牙管辖权项目在政策层面的讨论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就直接管辖权问题到底是制定硬法文书还是软法文书;二是新文书仅涉及平行诉讼还是也应包括直接管辖权规则;三是在处理平行诉讼问题上,到底是采纳具有确定性的先受理规则,还是采纳具有灵活性的较好法院方法。为破解分歧,未来海牙管辖权项目的谈判将采用包容性和整体论方法,以建议文本为基础向前推进。中国参与海牙管辖权项目谈判应以现有管辖权制度为基础,兼顾制度未来可能的发展,突破现有对于平行诉讼的认识,并为国内法的适用留下足够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管辖权项目 直接管辖权 平行诉讼 先受理规则 较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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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管辖权项目下平行诉讼的解决方案与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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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其生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第5期21-47,共27页
海牙管辖权项目在进入工作组阶段后,工作组采用包容和全面的方式开展工作,工作的核心是就平行诉讼和关联诉讼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并承认管辖权规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因素在制定此类规则方面的主要作用。目前,工作组在前两次会议上共... 海牙管辖权项目在进入工作组阶段后,工作组采用包容和全面的方式开展工作,工作的核心是就平行诉讼和关联诉讼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并承认管辖权规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因素在制定此类规则方面的主要作用。目前,工作组在前两次会议上共讨论了平行诉讼的五种解决方案,确立了以“联系说”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区分管辖权根据的优先性和案件类型,就平行诉讼的解决达成了新框架。但在平行诉讼的界定、管辖权根据、更适合法院的权衡因素、司法合作与协调机制等问题上,均存在大量的基础性问题有待讨论。借鉴海牙管辖权项目的谈判,我国需要在平行诉讼上确立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管辖权项目 平行诉讼 管辖权 更适合法院 合作与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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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管辖权项目涉外专属管辖之争及中国因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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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阳 《时代法学》 2022年第5期91-102,共12页
对于涉外专属管辖问题,海牙管辖权项目不仅存在涉外公司诉讼专属管辖“立”与“破”的分歧,出现国际知识产权传统纠纷和国际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之争,而且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专属管辖呈现“赘余说”和“维持说”两种立场。早在二十二年前... 对于涉外专属管辖问题,海牙管辖权项目不仅存在涉外公司诉讼专属管辖“立”与“破”的分歧,出现国际知识产权传统纠纷和国际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之争,而且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专属管辖呈现“赘余说”和“维持说”两种立场。早在二十二年前,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6条提议涉外公司诉讼和国际知识产权有效性适用专属管辖,但至今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仍未予以调整。我国对涉外公司专属管辖宜采取“原则+例外”的立场。原则上,一般涉外公司诉讼采取特别管辖,但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公司诉讼以及《公司法(修订草案)》需经行政批准、国家出资公司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事项适用专属管辖。我国有必要增补国际知识产权有效性和涉及国家主权的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诉讼法上专属管辖的法定类型,此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专属管辖 海牙管辖权项目 涉外公司诉讼 国际知识产权 外国判决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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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直接管辖权”项目的发展与未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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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裕红 瞿子超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年第5期27-52,共26页
近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就"直接管辖权"项目进行国际立法展开研究。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各方曾就制定一项同时解决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进行过谈判,但没有成功,其主要原因在于各方矛盾分歧过于尖锐。... 近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就"直接管辖权"项目进行国际立法展开研究。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各方曾就制定一项同时解决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进行过谈判,但没有成功,其主要原因在于各方矛盾分歧过于尖锐。经过20年发展,随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等成果的达成,以及作为当时主要争议焦点的美国管辖权规则和谈判的时代背景发生变化,重新引发了在该领域订立公约的讨论。管辖权项目立法对国际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如果谈判顺利,最终目标宜设为制定一项能够规定直接管辖权基础、减少平行诉讼并且促进国际民事诉讼统一化的公约。我国在该领域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管辖权项目 直接管辖权 国际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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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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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跃 《争议解决》 2023年第3期1155-1162,共8页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际商事诉讼作为其主要路径之一,其作用正日益得到重视。不同于仲裁裁决在承认与执行上所取得的进展,国际社会尚未在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取得广泛性共识,这对当事人选择国际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构成...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际商事诉讼作为其主要路径之一,其作用正日益得到重视。不同于仲裁裁决在承认与执行上所取得的进展,国际社会尚未在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取得广泛性共识,这对当事人选择国际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构成了实质障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管辖权为线索,在推进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作出了持续努力,业已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海牙判决公约》规定了协议管辖和间接管辖权的有关事项,构成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重要的法律渊源。会议继续推进的“管辖权项目”对直接管辖权的基础等问题的磋商,也将进一步推进该领域更多共识的取得。在推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建的背景下,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相关的法律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此领域的条约协商与合作,贡献中国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争议解决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海牙管辖权项目 直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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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立场与方法——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体系解读
8
作者 黄志慧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05-224,共20页
先受理法院规则作为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方法,在两大法系国家的适用模式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针对国际平行诉讼确立的先受理法院规则之中国模式,虽展现了我国在民事管辖权跨国分配中适度礼让外国法院的合作立场,但由于忽视其适用... 先受理法院规则作为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方法,在两大法系国家的适用模式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针对国际平行诉讼确立的先受理法院规则之中国模式,虽展现了我国在民事管辖权跨国分配中适度礼让外国法院的合作立场,但由于忽视其适用场域的转换,导致先受理法院规则理论上蕴含的协调国际平行诉讼之优势难以发挥。为克服法律僵化而对先受理法院规则设置的逃避条款,既忽视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规范体系自身蕴含的矫正作用,也模糊了先受理法院规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关系。鉴于国际民事诉讼中“先受案法院”与“适当法院”的关联性,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替代先受理法院规则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功能。国际平行诉讼的规制存在国内法与多边机制之方法差异。多边机制规定的先受理法院规则,可为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提供跨国司法合作路径。对于多边机制规制外的国际平行诉讼,我国更宜依据国内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规制。国际平行诉讼的有效规制,最终取决于各国间司法互信的累积和提升。参与相关条约的磋商及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并积极适用国内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确定管辖案件之“适当法院”,应是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基本立场与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受理法院规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 国际平行诉讼 适当法院 管辖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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