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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研究评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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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衡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1年第4期1-46,共46页
南海仲裁案裁决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所作认定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本文评述2016年至2021年公开发表的涉及该问题评论的近20篇英文论文。过去五年间,学者们对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所做裁决的几乎所有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研究... 南海仲裁案裁决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所作认定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本文评述2016年至2021年公开发表的涉及该问题评论的近20篇英文论文。过去五年间,学者们对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所做裁决的几乎所有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研究,特别是就争端方的同意、争端的识别和定性、仲裁庭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和例外等议题发表了诸多评论意见。一些学者赞同仲裁庭的做法,但多数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看法。学者们所讨论的某些问题对仲裁庭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是颠覆性的,且完全有能力剥夺仲裁庭所作两项裁决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 国家同意 争端的识别和定性 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管辖权例外 可受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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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院指示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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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明新 《南大法学》 2023年第5期55-73,共19页
国际诉讼中,临时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工具。近年来,国际法院案件当事方频繁请求指示临时措施,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国际法院几乎都会指示临时措施,这使得作为“附带程序”的临时措施几乎成为国际法院的“标准程序”。从某种角度看,这种发展趋... 国际诉讼中,临时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工具。近年来,国际法院案件当事方频繁请求指示临时措施,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国际法院几乎都会指示临时措施,这使得作为“附带程序”的临时措施几乎成为国际法院的“标准程序”。从某种角度看,这种发展趋势背离了临时措施的初衷,成为案件启动国的诉讼策略工具。在此背景下,研究国际法院指示临时措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诸如临时措施的具体过程、双重目的、管辖性先决条件、情形需要以及法律拘束力等,不仅可以加深理解国际法院临时措施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可以认识到该制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院 临时措施 管辖性先决条件 情形需要 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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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系列问答(五)——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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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瑞琨 《电子知识产权》 2003年第8期62-63,共2页
问:我发现自己通过专利实施许可获得授权使用的专利产品被他人大量仿制、侵权生产并准备出售,因此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诉讼需要时间,我担心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泛滥市场,有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问:我发现自己通过专利实施许可获得授权使用的专利产品被他人大量仿制、侵权生产并准备出售,因此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诉讼需要时间,我担心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泛滥市场,有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请问对此情形法律有无解决和救济的措施和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权保护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专利法 专利权人 申请人 证据条件 担保条件 管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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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书评析——以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为角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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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田田 《国际法研究》 2016年第2期40-59,共20页
2015年10月29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由菲律宾单方请求组成的仲裁庭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对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仲裁请求作出了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法律实践皆有相同之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就属于裁判过程中不可或... 2015年10月29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由菲律宾单方请求组成的仲裁庭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对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仲裁请求作出了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法律实践皆有相同之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就属于裁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依据。而仲裁过程中的事实认定,从根本上就是裁判者对证据的采纳、评估与解释过程。这使得证据问题无疑成为仲裁的核心。因此,本文从仲裁庭裁决书的思路出发,结合国家间仲裁的特点,以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为角度,评析裁决书中在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仲裁庭在实体阶段的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虽然仲裁庭在认定事实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于证据的提供、采纳、评估与解释依然需要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裁决书中所暴露的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不同程度的问题,在实体阶段将会更为严重,并最终影响法律适用以及仲裁的公平与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法律争端 管辖权前提条件 证据 事实认定
原文传递
第281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超级”条款?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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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兵兵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3-13,共11页
本文试图证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本质上能阻止强制程序发挥作用。它可以构成管辖权前提,即:如果申诉国的申请未满足该条款的要求,上述《公约》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根本无法启动,从而不会产生该节之下的管辖权问题。当然,... 本文试图证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本质上能阻止强制程序发挥作用。它可以构成管辖权前提,即:如果申诉国的申请未满足该条款的要求,上述《公约》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根本无法启动,从而不会产生该节之下的管辖权问题。当然,在诉讼中这个条款也可以作为"受理性"问题被提起。在措辞基本没有模糊的情况下,第281条之解释主要取决于缔约国。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如果某个《公约》缔约国在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形下,还有权单方面结束第281条的适用,那么该协议下的受损方将本能地质疑《公约》基本原则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行协议 管辖权前提条件 可受理性 条约的“自我解释”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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