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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封诊式》研读札记廿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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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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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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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
2022年第2期66-89,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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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暨优秀博士论文项目“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疏解(21FFXA003)”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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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盗自告》15简“□□□爰书”,未释三字或为“甲自告”。《□捕》标题未释字或可补为“命捕”。《盗马》22简简首应补“一”,释文作“缇覆(复)衣一”。《夺首》32简“直”为“正面”之意。《迁子》47简简首“敢”字当为46简最末一字,作“敢=”,释文作“……敢告。’敢告法(废)丘主”。《疠》54简“到□”推测为“到骨”是对四肢部分疮疡深度的描述。《贼死》56简“某头左角刃痏一所”,疑“某”为“其”字,该句与35简“其右角痏一所”类似。60~61简记录被害人尸体到“某亭”和“某里士伍丙田舍”的距离,或与《法律答问》101简所见秦律对“见危不救”的规定有关。《经死》67简“它度毋(无)兵刃木索迹”,释文可作“它完,毋(无)兵刃木索迹”。《穴盗》记载了在罪犯被捕前即对赃物估价,可视为对“命之”即对犯罪逃亡者定罪量刑的预备。《出子》87简“丞乙爰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参何有祖先生考证,应释为“……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己前:以布巾裹”。秦简常见“行为+某前”的句式,表示经手官吏在负责官吏的监督下从事某项事务,既体现了事务的重要性,也反映了职务履行中的责任连带。《亡自出》的“籍亡”,即在逃亡者被捕获或自首后登记、统计其逃亡时间。“籍亡”不仅为追究本次逃亡责任提供依据,也上溯既往,以累积计算的方法追究逃亡罪。“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属于一次逃亡行为触犯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逃亡日数和因逃亡造成的逋事要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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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封诊式
命捕
它完
诊某前
籍亡传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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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877.5
[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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