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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保护的特殊性——兼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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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小武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7年第10期29-37,共9页
尽管《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但服务商标有其独特性,因而其保护与商品商标的保护有巨大差别。服务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跨类使用是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常态,其注册类别与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所感知的类别几乎必然存在差距... 尽管《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但服务商标有其独特性,因而其保护与商品商标的保护有巨大差别。服务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跨类使用是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常态,其注册类别与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所感知的类别几乎必然存在差距,服务商标的侵权救济也与商品商标的救济有明显不同。对非诚勿扰案及相关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正视这些差距,跳出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的框架,有利于避免服务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偏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服务商标 商标使用 类似商标 侵权救济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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