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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主体缺位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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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润高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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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云南财贸学院统计与信息学院
云南财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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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生态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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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仅在社会集体层面上界定环境主体,不赋予居于自然主体地位的当地居民具体的环境权利,致使我国环境保护与环境资源开发中出现了“为谁保护,为谁开发,为谁发展”等有关环境主体缺位的“公地性悲剧”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保护的深化。本文指出,只有赋予当地居民环境权,真实反映环境与自然主体之间的本质联系,形成环境区居民主导环境保护的新模式,才能从本质上解决“公地性悲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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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主体
类公地性悲剧
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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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host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property of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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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X322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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