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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主体缺位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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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润高 李红梅 《生态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35-38,共4页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仅在社会集体层面上界定环境主体,不赋予居于自然主体地位的当地居民具体的环境权利,致使我国环境保护与环境资源开发中出现了“为谁保护,为谁开发,为谁发展”等有关环境主体缺位的“公地性悲剧”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国...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仅在社会集体层面上界定环境主体,不赋予居于自然主体地位的当地居民具体的环境权利,致使我国环境保护与环境资源开发中出现了“为谁保护,为谁开发,为谁发展”等有关环境主体缺位的“公地性悲剧”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保护的深化。本文指出,只有赋予当地居民环境权,真实反映环境与自然主体之间的本质联系,形成环境区居民主导环境保护的新模式,才能从本质上解决“公地性悲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主体 类公地性悲剧 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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