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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罪状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以三项法定情形为中心
被引量:
3
1
作者
储琪
《政法学刊》
2021年第6期58-67,共10页
虽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标志性立法实践,危险作业罪仍因罪状表述缺乏类型化面临质疑。考察罪名生成路径可知,该罪罪状的表述源于既有司法解释,罪状的设定依据在于三项情形均有"多发易发、造成危险"的特征,然而,"多...
虽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标志性立法实践,危险作业罪仍因罪状表述缺乏类型化面临质疑。考察罪名生成路径可知,该罪罪状的表述源于既有司法解释,罪状的设定依据在于三项情形均有"多发易发、造成危险"的特征,然而,"多发易发、造成危险"仅是三项情形的一致性特征而非专属性特征,以此作为罪状的设定依据存在逻辑漏洞,导致该罪陷于适用困境。危险作业罪罪状的完善应跳出单一刑事法的研究视野,首先结合实际生产模式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构建属于本罪的"4M理论"并作为罪状的设定依据,进而从人-项目-设备-制度四方面分别设置罪状,同时,严格遵循"理念以控制处罚范围,从扩大内涵和限制外延两方面完成罪状的重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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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罪状表述
类型化原则
4M理论
原文传递
题名
危险作业罪罪状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以三项法定情形为中心
被引量:
3
1
作者
储琪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法学刊》
2021年第6期58-67,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刑法对策研究”(20AFX014)。
文摘
虽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标志性立法实践,危险作业罪仍因罪状表述缺乏类型化面临质疑。考察罪名生成路径可知,该罪罪状的表述源于既有司法解释,罪状的设定依据在于三项情形均有"多发易发、造成危险"的特征,然而,"多发易发、造成危险"仅是三项情形的一致性特征而非专属性特征,以此作为罪状的设定依据存在逻辑漏洞,导致该罪陷于适用困境。危险作业罪罪状的完善应跳出单一刑事法的研究视野,首先结合实际生产模式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构建属于本罪的"4M理论"并作为罪状的设定依据,进而从人-项目-设备-制度四方面分别设置罪状,同时,严格遵循"理念以控制处罚范围,从扩大内涵和限制外延两方面完成罪状的重新设计。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罪状表述
类型化原则
4M理论
Keywords
Crime of Dangerous Work
Crime Statement
Typification Principle
4M theory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危险作业罪罪状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以三项法定情形为中心
储琪
《政法学刊》
202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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