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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类型化定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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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开卷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8-129,共12页
秘密占有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及与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均系窃取他人财物。利用保管或扣押他人手机之便占有其账户资金、与平台绑定的卡内资金,如明确涉案账户属于保管或扣押对象的,构成侵占罪或贪污罪,反之应为盗窃罪。盗窃... 秘密占有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及与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均系窃取他人财物。利用保管或扣押他人手机之便占有其账户资金、与平台绑定的卡内资金,如明确涉案账户属于保管或扣押对象的,构成侵占罪或贪污罪,反之应为盗窃罪。盗窃、抢劫银行卡并将之与平台绑定使用,应分别认定为盗窃罪和抢劫罪;非法获取银行卡卡号并将之与平台绑定使用,绑卡行为不构成犯罪,秘密占有卡内资金的,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合理。通过支付平台冒名贷款,占有他人的授信资金,属于盗窃;冒用他人名义开通网贷功能并冒名贷款,因并非占有他人的授信资金,根据所骗钱款是否来自金融机构,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为占有他人账户资金、与平台绑定的卡内资金或为冒名贷款占有他人的授信资金,采取盗抢骗等方式获取他人手机的,以获取手机的行为性质定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侵财犯罪 类型化定罪 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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