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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作为伪证罪主体合理性之辩护——兼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进行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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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远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15-20,共6页
记录人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员。记录行为的职务性质并不能成为否定记录人是伪证罪主体的根据。无论是从记录人与鉴定人、翻译人的类比论证来看,还是从我国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司法运作模式需要来看,记录人都应当成为... 记录人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员。记录行为的职务性质并不能成为否定记录人是伪证罪主体的根据。无论是从记录人与鉴定人、翻译人的类比论证来看,还是从我国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司法运作模式需要来看,记录人都应当成为伪证罪主体。只要我国刑事司法运作模式不发生脱胎换骨式的变革,记录人作为伪证罪主体就具有现实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记录人 类比性论证 司法工作人员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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