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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析组织精子卵子买卖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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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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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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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医学与法学》
2018年第6期31-3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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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禁止将作为生命遗传物质的人类精卵商业化;据组织精子、卵子买卖的行为特征与主体特征,该组织行为不仅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与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秩序,还严重冲击社会伦理观念,存在入罪必要,而当前若仅依靠行政规章处罚,则禁止层次低,刑法支持不足--当前在适用现有罪名与设立新罪之间存在争议,但基于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衔接的断裂,设立新罪实属必要。故建议增设组织买卖精子、卵子罪,通过更严厉、更高层次的刑法规制来回应现实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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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卵交易
公共卫生安全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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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perm and ovum trade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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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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