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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组织精子卵子买卖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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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敏 《医学与法学》 2018年第6期31-36,共6页
我国禁止将作为生命遗传物质的人类精卵商业化;据组织精子、卵子买卖的行为特征与主体特征,该组织行为不仅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与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秩序,还严重冲击社会伦理观念,存在入罪必要,而当前若仅依靠行政规章处罚,则禁止层次低,刑... 我国禁止将作为生命遗传物质的人类精卵商业化;据组织精子、卵子买卖的行为特征与主体特征,该组织行为不仅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与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秩序,还严重冲击社会伦理观念,存在入罪必要,而当前若仅依靠行政规章处罚,则禁止层次低,刑法支持不足--当前在适用现有罪名与设立新罪之间存在争议,但基于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衔接的断裂,设立新罪实属必要。故建议增设组织买卖精子、卵子罪,通过更严厉、更高层次的刑法规制来回应现实之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卵交易 公共卫生安全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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