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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紫阳司法档案中的先买权案件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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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金怡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2-144,共13页
田宅的亲邻典主先买权制度,在宋金元时期已很成熟;考察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这一制度似乎仍在行用且行用较彻底,但在清末的陕西紫阳县,却颇淆乱。对这类争讼,紫阳知县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虽受理却委托保约处理,甚至有知县声称清朝... 田宅的亲邻典主先买权制度,在宋金元时期已很成熟;考察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这一制度似乎仍在行用且行用较彻底,但在清末的陕西紫阳县,却颇淆乱。对这类争讼,紫阳知县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虽受理却委托保约处理,甚至有知县声称清朝买卖田地"并无先尽户族承买之例",更有声称在清朝"卖业先尽亲房,久干例禁"者。缘在亲邻典主先买权常被人作为卡勒业主的理由,故清朝有地方大员以此为由,要求禁约亲邻先买习俗。由此可见,清朝虽有此习俗,但无此法例;虽有条禁制,知县们却并不着意实行,不见因此而被定罪、杖责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 紫阳档案 先买权 先尽亲邻 产动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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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紫阳诉讼档案中的清代土地交易规范及其私法理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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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世荣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22-138,共17页
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紫阳县正堂"诉讼档案系当事人起诉到官府的土地纠纷案例,其呈现的土地交易规范包括:"买卖由地主为政",交易应"契明价足","不得事后争买",从交易的启动、程序和结果等层面,... 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紫阳县正堂"诉讼档案系当事人起诉到官府的土地纠纷案例,其呈现的土地交易规范包括:"买卖由地主为政",交易应"契明价足","不得事后争买",从交易的启动、程序和结果等层面,既规范了土地交易活动,也与律典、习惯、判例等资料相印证。通过当事人双方呈请,官府批词和判词的申明,土地交易规范在当事人之间、官府和乡民之间被不断强化,得以遵循。交易规范不仅约束交易活动,还规制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进而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诉讼档案反映的清朝土地交易规范中蕴含的私法理念包括:尊重卖主意愿,保障交易自由;便利产权转移,降低交易成本;预防减少纠纷,维护交易安定;促成守信践诺,优化交易环境。土地交易规范还体现了平衡双方利益的特点,表明中国私法文化具有源头上的内生性,需要高度重视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紫阳诉讼档案 土地交易规范 私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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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基于紫阳正堂司法档案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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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怡 《民间法》 2021年第1期198-217,共20页
紫阳司法档案有300多卷,包含晚清陕南紫阳县各种各样的土地纠纷案件,这些案件记录了晚清基层司法的实态,通过整理和研究,可以对晚清在土地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有客观的认识。首先,这种互动带有“此消彼长”的特点;... 紫阳司法档案有300多卷,包含晚清陕南紫阳县各种各样的土地纠纷案件,这些案件记录了晚清基层司法的实态,通过整理和研究,可以对晚清在土地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有客观的认识。首先,这种互动带有“此消彼长”的特点;其次,这种互动的也应是良性的,有显著效用的,主要是由于——民间纠纷的解决是在“国家的审判”和“民间的调停”二者之中互动完成的。司法档案里记录的案件,在审理的形式要件上有严格的格式化的要求,体现了国家法的强制性。案件实质性的审理过程中,国家法的角色又非常特殊,它会正面引导积极而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但由于它在某些场合的低效,它也会隐退、消极和中立,从而让位于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伦理、习惯、风俗、人情等民间法来解决,例如调解,息诉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行之有效发挥补正功能的规则,连同国家法一起建立并维护了民间秩序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常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紫阳档案 土地纠纷 国家法 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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