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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提舉常平司監司地位確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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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年慧龍 《中华文史论丛》 CSSCI 2022年第3期269-302,410,411,共36页
源自王安石變法的提舉常平司,在熙寧年間主要由轉運司兼領,可謂“分司不分局”。元豐元年,宋廷取消兼領之制,提舉常平官獨立分局治事,官員資序也相應提升。元豐官制改革後,“提舉常平司一户部右曹”系統形成,倉司的監司地位正式確立。... 源自王安石變法的提舉常平司,在熙寧年間主要由轉運司兼領,可謂“分司不分局”。元豐元年,宋廷取消兼領之制,提舉常平官獨立分局治事,官員資序也相應提升。元豐官制改革後,“提舉常平司一户部右曹”系統形成,倉司的監司地位正式確立。元祐時期,新法盡廢,宋廷重新釐定路分監司的考課内容。哲宗親政後,新法恢復,倉司重建。以民事馬主的紹聖監司考課法,繼承了元祐監司考課的改進成果。路分三大監司互申考課和元符監司巡歷制度的定型,使倉司最終固著於路分,成爲既主財利又主民事的監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舉常平司 監司 熙豐變 紹聖監司考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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