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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前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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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牧遥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60-65,共6页
传统观念上,普通程序的庭审阶段一直作为诉讼程序的母体和核心,其对纠纷的解决始终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纠纷的日益繁杂,亟需多元化的解纷机制。审前程序因其各项主要内容之间形成的别致构造而产生了纠纷解决功能。不过,... 传统观念上,普通程序的庭审阶段一直作为诉讼程序的母体和核心,其对纠纷的解决始终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纠纷的日益繁杂,亟需多元化的解纷机制。审前程序因其各项主要内容之间形成的别致构造而产生了纠纷解决功能。不过,囿于立法、司法及观念等,学者在讨论审前程序的纠纷解决时,大多只关注调解,对和解及仲裁程序的重新选择等鲜有讨论。基于完善立法与充实司法实践考虑,探讨审前程序中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掘审前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审前程序 纠纷解决功能 必要性与可行性 解纷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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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后现代功能:考察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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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大伟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4年第1期44-46,76,共4页
法院功能的变化是后现代法学最基本的内容,从裁决到调整是法院功能的后现代转向。其具体表现为司法性立法和政策形成两大方面,法院的后现代功能只是对法治社会法院功能的延伸和扩展,不可能成为主流发展趋势。
关键词 法院 后现代功能 解决纠纷功能 立法功能 政策形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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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保护: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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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进保 朱婧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3期46-50,共5页
在现行的控辩审三维诉讼架构中,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存在被弱化的倾向,有违人本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亟待进行制度层面的调整。其关注点是,以公权力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要维护国家、社会公益,还要兼顾当事人对私权的诉求,在... 在现行的控辩审三维诉讼架构中,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存在被弱化的倾向,有违人本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亟待进行制度层面的调整。其关注点是,以公权力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要维护国家、社会公益,还要兼顾当事人对私权的诉求,在确保被害人的惩罚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的同时,唤起全社会的人文关怀,采取多种手段来修补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权保护 纠纷解决功能 惩罚请求权 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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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功能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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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52-58,共7页
传统观念认为我国行政诉讼重要功能之一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这一功能因立法者的重视从而在实质上成为了行政诉讼所有功能之中最重要的一个。但该功能冲淡了行政诉讼的其它功能,监督功能并不是行政诉讼的本质功能,监督功能只是建立在本... 传统观念认为我国行政诉讼重要功能之一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这一功能因立法者的重视从而在实质上成为了行政诉讼所有功能之中最重要的一个。但该功能冲淡了行政诉讼的其它功能,监督功能并不是行政诉讼的本质功能,监督功能只是建立在本质功能基础之上的一种目的功能,过于强调监督功能对行政诉讼来说是本末倒置的。基于诉讼活动的特点以及依法行政与宪政文明的大背景,行政诉讼的功能应当重新定位于其真正的本质功能,即解决纠纷与保护合法权益。当行政诉讼对其功能重新定位后,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才能趋于合理化与顺畅化,这一点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法律制度中的判决方式与原告资格具有特别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功能 监督功能 解决纠纷功能 保护权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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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泛化与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困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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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超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29-32,共4页
在两审终审制的框架下,我国刑事上诉审法院关注的焦点问题仅仅是控辩双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而很少在纠纷解决之外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未来审判的指导和影响,以及如何促使现行法律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尽管在理论上我国应... 在两审终审制的框架下,我国刑事上诉审法院关注的焦点问题仅仅是控辩双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而很少在纠纷解决之外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未来审判的指导和影响,以及如何促使现行法律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尽管在理论上我国应该增强刑事上诉制度的机构性功能,但是在司法权泛化的语境中,要想增强刑事上诉程序的创造性,使刑事上诉审法院从个案公正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并非易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纠纷解决功能 机构性功能 司法权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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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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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佳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0期40-42,共3页
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主要有证据交换、固定争点和纠纷解决,纠纷解决的功能犹能体现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但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审前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非常不完善,为了更好地实现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必须建立与庭审程序相独立的民事诉... 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主要有证据交换、固定争点和纠纷解决,纠纷解决的功能犹能体现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但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审前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非常不完善,为了更好地实现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必须建立与庭审程序相独立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应当通过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强制答辩、审前会议制度、审前调解制度和完善举证时效、证据交换制度等来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同时要明确审前程序中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只是案件的管理者,其通过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协助、管理案件,并且应明确审前程序中的"审前法官"与庭审时的法官是不同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前程序 纠纷解决功能 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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