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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屋权属约定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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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祎楠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101-109,共9页
离婚协议的房屋权属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强制执行,目前欠缺国家层面针对性立法,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判例,结合事实物权、债权竞合方案、物权期待权、责任财产制理论等正当化理论,满足离婚协议约定真实、执行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的房屋权属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强制执行,目前欠缺国家层面针对性立法,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判例,结合事实物权、债权竞合方案、物权期待权、责任财产制理论等正当化理论,满足离婚协议约定真实、执行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离婚协议房屋权属约定形成时间早于查封时间、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约定所有权人对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涉案房屋具有生活保障功能(非商业用房)6个条件的,可以对抗案外一般债权人。基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物权期待权或优先债权的构成应严格审查,要素须法律明确规定,考虑到目前即便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对此类问题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应尽快进行针对性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协议 执行异议 房屋权属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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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给予不动产的约定之性质及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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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睿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319-1326,共8页
夫妻间给予不动产约定是附随身份的财产关系,财产法的适用应具有谦抑性,应首先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其次,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某种情形与赠与关系类似,但一个为共同行为,一个为双方行为,两者的合同目的、针对标的都不相同,因此不应一... 夫妻间给予不动产约定是附随身份的财产关系,财产法的适用应具有谦抑性,应首先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其次,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某种情形与赠与关系类似,但一个为共同行为,一个为双方行为,两者的合同目的、针对标的都不相同,因此不应一味地等同。根据不同情形,对约定的性质有三种定性,分别为隶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家庭法上的特殊赠与与普通赠与。在效力方面,区分内外效力。否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确立法定撤销权的适用与情势变更规则的目的性扩张。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逃避债务,一方为赠与时,第三人具有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制 不动产权属约定 情势变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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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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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35-153,共19页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协议 房产权属约定 强制执行 第三人异议之诉 债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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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专利制度问题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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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刘星 《武陵学刊》 2019年第2期46-53,共8页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中高校和发明人将共同享有科技成果,明确划分各自所有的权利份额,并且根据该份额行使权利、获得收益并承担责任。在专利制度领域,混合所有制面临职务发明权属约定范围限制及专利共有权约定范围限制等问题。有必... 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中高校和发明人将共同享有科技成果,明确划分各自所有的权利份额,并且根据该份额行使权利、获得收益并承担责任。在专利制度领域,混合所有制面临职务发明权属约定范围限制及专利共有权约定范围限制等问题。有必要明确职务发明权属约定优先原则,允许专利共有人约定共有份额并进行自由转让,使得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科技成果 混合所有制 职务发明 权属约定 专利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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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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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彦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71-73,共3页
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除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可以约定的情形外,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由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人仅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现行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属及利益非配制度,在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正当权利方面存在着职务发... 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除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可以约定的情形外,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由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人仅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现行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属及利益非配制度,在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正当权利方面存在着职务发明人主体界定不明确、署名权不明晰,权属约定程序缺乏、奖酬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区分科研人员和非科研人员、赋予职务发明人署名权、提高奖酬标准并建立职务发明人对单位的合理制约机制对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些正面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体界定 权属约定 利益非配 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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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权属条款之冲突与完善——以美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为参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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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玲 《求索》 CSSCI 2019年第6期88-94,共7页
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由传统工业经济向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存在某些冲突,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不完全一致。与美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不同,我国职务发明的立法宗旨天然... 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由传统工业经济向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存在某些冲突,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不完全一致。与美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不同,我国职务发明的立法宗旨天然倾向保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厚雇员主义”一说只存在于单位与雇员未做约定的情况下。送审稿中《专利法》第6条的修改、完善应注重单位与雇员之间利益平衡,对“物质技术条件”予以类型化处理,适用“可替代性标准”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界定标准,将“执行本单位任务”下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纳入意思自治优先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发明 厚雇员主义 物质技术条件标准 任务标准 约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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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的性质与效力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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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31-149,共19页
夫妻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既不构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或特殊赠与,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之给予。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宣示此类约定均属赠与,但下级法... 夫妻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既不构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或特殊赠与,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之给予。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宣示此类约定均属赠与,但下级法院在个案中通过法定撤销权扩张、欺诈的宽松认定、合同目的落空理论的运用等多种方法,令赠与方配偶在赠与履行完毕后仍能撤销或解除交易,从而实现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创设夫妻间无名给予制度相似的法律效果。不过,这些变通适用方法在解释论上过于牵强,理应借鉴域外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建构我国的夫妻间特殊赠与制度。在此框架下,就内部效力而言,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赠与方配偶在给付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给付后满足特定条件可援用法定撤销权或情事变更规则请求返还;就外部效力而言,夫妻间特殊赠与等同于债法上普通赠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赠与 不动产权属约定 基于婚姻之给予 法定撤销权 情事变更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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