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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约定送达地址的限制思考——兼论《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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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梦颖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5-18,共4页
合法有效的送达为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具有正当性基础,制度的具体构建应包括约定、效力、救济等方面。诉前约定送达地址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并非随便一约,要限制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地址、... 合法有效的送达为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具有正当性基础,制度的具体构建应包括约定、效力、救济等方面。诉前约定送达地址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并非随便一约,要限制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地址、约定内容以及避免程序资源浪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送达 诉前约定送达地址 诉讼契约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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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约定送达地址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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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学在 刘鋆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46-54,共9页
在"送达难"的现实背景下,当事人诉前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法院据此地址进行送达不失为缓解"送达难"问题的一个新路径。送达地址之约定行为属于与效性诉讼行为,约定送达地址之条款具备诉讼契约之性质,法院据此进行... 在"送达难"的现实背景下,当事人诉前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法院据此地址进行送达不失为缓解"送达难"问题的一个新路径。送达地址之约定行为属于与效性诉讼行为,约定送达地址之条款具备诉讼契约之性质,法院据此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也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诉前约定送达地址制度具有正当性根据,但目前该制度的推广仅停留在司法建议与内部工作方法层面,其效力在立法层面并未明确得到认可。为协调当事人的合意与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之间的关系,未来立法上应当对诉前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必要条款、违反该约定后的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规制,以便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送达 民事合同 约定送达地址 诉讼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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