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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视角下的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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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全印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2期240-251,共12页
在我国当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中,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纪检监察程序运行机制的错位以及监督程序上的不公正,使纪检监察存在证据无法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案件移送过程中党的政策的适用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在我国当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中,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纪检监察程序运行机制的错位以及监督程序上的不公正,使纪检监察存在证据无法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案件移送过程中党的政策的适用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两规''两指'调查措施的期限无法折抵刑期,对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如实供述罪行是否应认定为自首等难题。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有力衔接,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规范纪检监察程序以保障人权和提高国家的反腐治理能力。我国可以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契机完善纪检监察程序的运行机制,明确监察委员会对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活动的刑事侦查权,确保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促进我国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以完善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减少我国当前纪检监察体制中存在的某些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纪检监察程序 刑事司法程序 衔接 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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