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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经营的法律定位与公平竞争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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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少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1期84-90,共7页
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框架,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信托业享有完全独立于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业务专营权。但是,这种专营权逐渐被各种部门规章以"委托理财"之名打破,使非信托业事实上都享有了经营信托的权利,... 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框架,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信托业享有完全独立于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业务专营权。但是,这种专营权逐渐被各种部门规章以"委托理财"之名打破,使非信托业事实上都享有了经营信托的权利,再加之信托业自身能力的限制,必然出现业务经营的困境,甚至不得不事实上违规经营。"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非纯粹信托或称准信托,是对现行法律的有意规避,是造成信托业困境和不公平竞争的主要根源。因此,必须明确信托的认定标准,给信托业经营一个合理的法律定位,实现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基本公平的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规矛盾 信托困境 公平竞争 委托理财 纯粹信托 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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