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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理学导言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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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晖 《广东社会科学》 2003年第2期89-95,共7页
在社会转型期,以司法为中心重新构建法律成为必然。法制建设以司法为中心构建法律,就要求从理论上关注法律规范内部的学术和技巧问题,而这即法理学的纯粹法学取向。文章在对比普通法学与纯粹法学的基础上,分别界定了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社会转型期,以司法为中心重新构建法律成为必然。法制建设以司法为中心构建法律,就要求从理论上关注法律规范内部的学术和技巧问题,而这即法理学的纯粹法学取向。文章在对比普通法学与纯粹法学的基础上,分别界定了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其中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即国家实在法及人们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实在法;纯粹法学的研究范围则包括法律的内涵、外延及法律的分类和效力等几个方面;而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则是所谓的规范实证方法;最后,纯粹法学的研究意义在于其能够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一种法律思维技巧及相应的操作技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型社会 法理 纯粹法理学 导言 普通法理学 规范实证 实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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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理学:概念之争、学科地位与基本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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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平仁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0-29,共10页
长期以来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泛化,导致其研究对象混乱、精神品格迷失,以及法学主体意识沦丧。其实,纯粹法理学立足于法认识论,是以一种内部视角来研究法律原理或内在理路的学问或学科;纯粹法哲学则运用法律或法学以外的哲学视角与哲学方法... 长期以来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泛化,导致其研究对象混乱、精神品格迷失,以及法学主体意识沦丧。其实,纯粹法理学立足于法认识论,是以一种内部视角来研究法律原理或内在理路的学问或学科;纯粹法哲学则运用法律或法学以外的哲学视角与哲学方法,侧重于法的本体层面和价值领域的追问与探究。纯粹法理学是唯一源自法律自身的理论,在法学理论家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走向纯粹法理学必须克服几个观念性障碍。纯粹法理学的纯粹性,主要表现为研究对象的明确与单纯(反对把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纳入自己的阵营),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研究结论的可检验性。纯粹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有两个:一是科学的法律观与法律史观;二是法律思维与法治世界观。二者的具体化展开,便是纯粹法理学的大致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纯粹法理学 纯粹法哲学 法律观 法律史观 法律思维 法治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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