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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不得征收税收滞纳金条款研究——以德发案和陈建伟案对比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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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杰 《法学(汉斯)》 2023年第5期3767-3773,共7页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要缴纳税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也已明确由过错方来承担税收滞纳金责任,但对于征纳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相似情节的德发案和陈建伟案对于税收滞...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要缴纳税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也已明确由过错方来承担税收滞纳金责任,但对于征纳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相似情节的德发案和陈建伟案对于税收滞纳金却有着不同的判处结果,因此将两案进行比较,从实质课税原则、信赖利益保护的可能性、法经济学三个维度出发,提出将“征纳双方均无过错,不得加收滞纳金”的条款纳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信赖保护 实质课税 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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