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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二次调整的基本理念与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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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旭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71-80,共10页
特别纳税二次调整规则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拟制性规范,其核心价值在于税权扩张下的反避税效用。具体可以分为事前对激进型转让定价安排的威慑阻吓效用、事中对已认定避税行为的超额利润转回效用、事后对未转回资金实施征税的惩罚效用。... 特别纳税二次调整规则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拟制性规范,其核心价值在于税权扩张下的反避税效用。具体可以分为事前对激进型转让定价安排的威慑阻吓效用、事中对已认定避税行为的超额利润转回效用、事后对未转回资金实施征税的惩罚效用。中国如果选择设置二次调整规则来打击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避税行为,那么在规则制定之时就应转入“如何约束纳税调整权”的思考维度,通过整体控制和细节约束对二次调整规则加以设计,真正有效且有度地发挥其反避税效用。整体控制涉及规则制定应获法律授权、应依附于初次调整、应确保拟制交易仅适用于反避税规制;细节约束包括合理确定拟制交易的具体形式、应设置利润转回的替代程序、尽量完善配套的辅助流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调整 反避税 转让定价 拟制性规范 纳税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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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之规避及其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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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姗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24-137,共14页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与否取决于是否出现符合法定课税要素的应税事实。如果纳税人设法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则构成避税行为,应受法律规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时增设了反避税条款,主要用于规制个人实施的转让定...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与否取决于是否出现符合法定课税要素的应税事实。如果纳税人设法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则构成避税行为,应受法律规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时增设了反避税条款,主要用于规制个人实施的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行为,相应法律后果是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此次修法前,税务机关主要通过认定纳税人身份而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税务稽查进而课以税务行政处罚,甚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来规制个人避税行为;修法后,应适当保留上述部分行政规制措施。若想引入司法机制来规制个人避税行为,则法院可能通过行使纳税调整权予以直接规制或通过评价税务机关行使纳税调整权的行为适当与否予以间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民税收管辖 反避税条款 行政规制措施 纳税调整权 不当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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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之关键问题分析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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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姗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92-101,共10页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确立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但税法实践中较少适用该条款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从一起滥用税收协定一般反避税案来看,该条款适用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和&...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确立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但税法实践中较少适用该条款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从一起滥用税收协定一般反避税案来看,该条款适用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和"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中的两个"合理"可以划定税收筹划权和纳税调整权的边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而节省税收成本的私法上的安排是否得到税法保护的标准,而税务机关行使纳税调整权而否认避税安排的公法上的权力必须适当,其所作出的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必须谨守谦抑之本分——"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并可受司法之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商业目的 合理方法 一般反避税条款 税收筹划 纳税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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