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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817条第2句的不当得利排除规则——以违法的线上博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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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绪文(译) 冯洁语(校) 《南大法学》 2024年第5期178-200,共23页
线上博彩合同的效力以及玩家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能否要求返还所投入赌注的问题,向来存在争议。就前一问题,作者提出,因《德国博彩业州际协议》(2012)第4条第4款以及《德国刑法典》第284条都可被认定为《德国民法典》第134条意义上的... 线上博彩合同的效力以及玩家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能否要求返还所投入赌注的问题,向来存在争议。就前一问题,作者提出,因《德国博彩业州际协议》(2012)第4条第4款以及《德国刑法典》第284条都可被认定为《德国民法典》第134条意义上的禁止性规定,故线上博彩合同在民法上应被认定为无效;而在无效后的具体法律效果问题上,作者认为可能会产生非债清偿型不当得利(condictio indebiti)以及不正当原因之不当得利(condictio ob iniustam vel turpem causam)的竞合。前者固然可能因博彩玩家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被排除(《德国民法典》第814条),但这一排除效力并不及于不正当原因的不当得利;后者的适用则取决于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把握。作者主张从该规定的主观要件与规范目的出发,避免对玩家赌资返还请求权施以不当限制。一方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对玩家而言是一项重大不利,因此在适用上要求其具备违反某一法律规定的意识;另一方面,该制度旨在贯彻“法律保护之拒绝”的规范理念,纵使认定博彩玩家一方具有不法性,考虑到其远低于博彩平台运营者所具备的不法性以及禁止性规定的规范目的,均应对之进行目的性限缩,承认玩家的赌资返还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线上博彩 不法原因给付 目的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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