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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4
1
作者 桂亚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36-42,共7页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地界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同时还需明确"作弊"的各种表现。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应当同时考虑组织行为的完成和作弊行为的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地界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同时还需明确"作弊"的各种表现。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应当同时考虑组织行为的完成和作弊行为的实施。帮助组织考试作弊应是一个独立罪名,帮助组织作弊的行为不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同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 考试 既遂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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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司法检视与反思——基于组织考试作弊罪158个案例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8
2
作者 叶小琴 刘彦修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74-81,共8页
积极刑法立法观指导了近年来的刑事立法,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增设便是典型体现。综合评价积极刑法立法观不仅要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论证,更需要结合司法实务进行检验。实证研究表明,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过度犯罪化趋势,主要表现为... 积极刑法立法观指导了近年来的刑事立法,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增设便是典型体现。综合评价积极刑法立法观不仅要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论证,更需要结合司法实务进行检验。实证研究表明,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过度犯罪化趋势,主要表现为既遂标准前置化、考试范围扩大化、两法边界模糊化和量刑情节混乱化。因此,积极刑法立法观无法弥合立法上犯罪化与司法上犯罪化之间的裂隙,也无法与法益理论形成自洽。由此,应在司法中寻找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完善出路,明晰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量刑原则和确定既遂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立法观 犯罪化 组织考试作弊 立法与司法的互动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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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重要问题疏解 被引量:1
3
作者 梁成意 徐杰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84-88,共5页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的不是复合法益而是单一法益,即国家为选拔人才而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考试秩序。对"法律规定"的界定应遵循如下解释路径:首先,"法律规定"中的"法律"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律;其次,...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的不是复合法益而是单一法益,即国家为选拔人才而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考试秩序。对"法律规定"的界定应遵循如下解释路径:首先,"法律规定"中的"法律"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律;其次,"法律规定"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法律直接规定和法律间接规定。本罪的组织对象在人数上必须是多人(三人以上),其范围不仅包括直接实施作弊的人员,还包括其他未直接实施作弊行为的人员。此外,倘若组织者既实施组织行为又参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则其自身亦属组织对象。组织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控制多人(含组织者)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罪法益 法律规定 组织对象 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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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完成形态探析
4
作者 王一冰 童德华 《中国考试》 CSSCI 2020年第12期71-77,共7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如何正确区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各种形态,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和终了。判断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着手,必须对组织行为进行厘清。组织...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如何正确区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各种形态,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和终了。判断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着手,必须对组织行为进行厘清。组织行为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被组织的人数不影响该罪的着手认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判断应采取折中说,从组织行为和被组织行为2个方面判断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即在组织行为已经完成的基础上,以被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已经渗透至相对封闭的考场为标准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 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 考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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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模式与司法适用问题解析 被引量:1
5
作者 姜子倩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105-114,共10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从近几年的适用情况来看,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的是将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具有正当性。但在具体适用时,存在扩张化的倾向,需要对组织行为进行限制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从近几年的适用情况来看,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的是将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具有正当性。但在具体适用时,存在扩张化的倾向,需要对组织行为进行限制解释。具体来说,组织行为本质上是同时具有整合和支配效应的行为类型。司法实践中于组织的认定过于宽泛,应予以纠正。帮助组织作弊行为的规定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不应理解成帮助犯的正犯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 组织行为 帮助犯 司法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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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罪状作用范围的扩张——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例
6
作者 陈禹衡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9期198-199,共2页
空白罪状的作用范围,传统意义上仅限于行为要件,但是伴随其发展,作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张,可以作用于整个犯罪构成体系。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例,条文中的法律规定用于犯罪对象的确认,保证了刑法的谦抑性。空白罪状作用范围的扩张,不仅不会... 空白罪状的作用范围,传统意义上仅限于行为要件,但是伴随其发展,作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张,可以作用于整个犯罪构成体系。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例,条文中的法律规定用于犯罪对象的确认,保证了刑法的谦抑性。空白罪状作用范围的扩张,不仅不会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反而会要求补充规范质量和司法工作者水平的提升,这也是空白罪状发展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白罪状 补充规范 组织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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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判定问题研究
7
作者 那斯尔江·依布拉音 《喀什大学学报》 2022年第4期32-37,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有关考试作弊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使治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变得有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准确地对组织考试作弊罪进行司法判定,首先是要吃透和理解考试作弊犯罪的具体法律定罪条文,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有关考试作弊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使治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变得有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准确地对组织考试作弊罪进行司法判定,首先是要吃透和理解考试作弊犯罪的具体法律定罪条文,并在此基础上对组织考试作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加以清晰界定,从而为司法实践对中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标准和共犯的司法判定提供法理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 既遂标准 共犯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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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人员组织考试作弊一审获刑
8
作者 宋小盟 周宇航 《法庭内外》 2023年第10期F0003-F0003,共1页
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 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同时,为防止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对9名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作弊 无线传输方式 组织考试作弊 职业禁止 北京市海淀区 有期徒刑 并处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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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标准
9
作者 赵拥军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4期11-13,共3页
【裁判要旨】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其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至少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便是犯罪未遂。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行为犯,其客观行为既非纯粹的组织行为,亦非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的简单叠加,而... 【裁判要旨】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其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至少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便是犯罪未遂。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行为犯,其客观行为既非纯粹的组织行为,亦非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的简单叠加,而应在原则上将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作整体解读。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原则上不能以实施组织行为就认定,但也无需等到考试作弊行为实施完毕,进而实现作弊目的为必要。只要组织到作弊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即可,故应以考试正式开始作为既遂标准认定的基本时间维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犯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既遂标准 处罚根据 客观行为 组织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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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制对象的识别
10
作者 赵凌云 郑招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4期4-7,共4页
【裁判要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设置的考试。此类考试既包括法律直接设置的考试,也包括由行业、领域专门法律就专项资格管理作出授权规定+部门... 【裁判要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设置的考试。此类考试既包括法律直接设置的考试,也包括由行业、领域专门法律就专项资格管理作出授权规定+部门规章依据该授权具体设置的考试。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是等同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效力的其他全国性考试,该种全国性的考试因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力依据,不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制对象,行为人组织在该类考试中作弊的,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制对象 组织考试作弊 部门规章 权力依据 裁判要旨 构成要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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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犯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3
11
作者 宋丹 《中国考试》 CSSCI 2020年第2期30-35,共6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具体范围应当严格限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需要理解组织作弊的行为表现方式,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需要注意试题、答案不完整、不标准、不完全一致的处理,代替考试罪应区分情况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不仅对于确保刑法统一正确适用,有效防范、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还有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作弊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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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针对性检视:基于实证分析的反思 被引量:2
12
作者 李立丰 陈妍杉 《中国考试》 CSSCI 2020年第2期36-43,共8页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此类犯罪后相关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发现,最新...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此类犯罪后相关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发现,最新司法解释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之间,依然存在若干无法全然对应之处。因此,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考试作弊犯罪刑罚适用标准,增强相关司法解释的针对性,才能更为有效地打击考试作弊犯罪,真正实现增设此类罪名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作弊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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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与协调:考试作弊犯罪的司法边界——从“两高”司法解释切入
13
作者 吕静 《中国考试》 CSSCI 2020年第2期50-56,78,共8页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细化了情节认定标准,明晰了组织考试作弊既遂的判定标准等;但是,该解释仍然存在考试作弊行为概...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细化了情节认定标准,明晰了组织考试作弊既遂的判定标准等;但是,该解释仍然存在考试作弊行为概念不清、既遂标准过于提前、部分规定有失公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在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时,不可陷入“刑法万能主义”的牢笼,必须重视道德约束、行政法规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作弊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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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评析 被引量:1
14
作者 桂亚胜 《中国考试》 CSSCI 2020年第2期44-49,共6页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界定合理,针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应对措施有法律依据,且具有可行性;但该解释对...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界定合理,针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应对措施有法律依据,且具有可行性;但该解释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仍然缺失,对有关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既遂标准的规定也存在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作弊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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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考试作弊类三种罪名的认定
15
作者 姜保良 任杰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2年第7期106-108,共3页
考试作弊类犯罪的三个罪名在考试的适用范围上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国家考试两个层面予以限定,避免刑法打击的扩大化和差异化。考试作弊行为侵犯了国家考试制度和其他考生公平的考试权利双重法益,为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及威慑,2015年8... 考试作弊类犯罪的三个罪名在考试的适用范围上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国家考试两个层面予以限定,避免刑法打击的扩大化和差异化。考试作弊行为侵犯了国家考试制度和其他考生公平的考试权利双重法益,为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及威慑,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增设的刑法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新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及代替考试罪三个考试作弊类犯罪的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作弊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 考试范畴 事业单位招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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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的现状考察与刑法分析--以44份刑事判决书为例
16
作者 桂亚胜 《中国考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43-50,共8页
通过对44份“代替考试罪”刑事判决书的文本考察,发现代替考试罪主要发生在驾驶证考试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中。代替考试罪的被告人在年龄分布上较为平均,法院对代替考试罪判处缓刑的比率较高,量刑总体较轻;但法院对从业禁止的适用普遍重... 通过对44份“代替考试罪”刑事判决书的文本考察,发现代替考试罪主要发生在驾驶证考试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中。代替考试罪的被告人在年龄分布上较为平均,法院对代替考试罪判处缓刑的比率较高,量刑总体较轻;但法院对从业禁止的适用普遍重视不足,一定程度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统一代替考试罪的量刑标准;同时,也需要在理论上厘清代替考试罪的行为特征和既遂标准,从而明确代替考试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管理 代替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 替考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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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刑事立法完善之探讨 被引量:6
17
作者 李淼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105-109,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舞弊行为犯罪化,以三项罪名立法为我国处理考试舞弊行为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罪名体系。通过可以运用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替代考试罪这三项罪名可以实现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有效惩治和... 《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舞弊行为犯罪化,以三项罪名立法为我国处理考试舞弊行为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罪名体系。通过可以运用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替代考试罪这三项罪名可以实现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有效惩治和预防,是对中外针对考试舞弊行为刑事立法的有益借鉴,但在考试范围确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及替代考试罪等方面尚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舞弊 组织考试作弊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替代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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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释语境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8
作者 李德胜 马小明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8期24-28,共5页
国家考试具有法律依据多元、重要程度各异、考试形式多样等事实特征,对涉案考试类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规范评价,要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司法实践应立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综合考量涉案考试的法律依据,考试... 国家考试具有法律依据多元、重要程度各异、考试形式多样等事实特征,对涉案考试类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规范评价,要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司法实践应立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综合考量涉案考试的法律依据,考试的目的、内容与形式,以及考试所承载的社会功能、考试公平性与真实性保障等因素,对特定考试纳入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实质评价。评价中要以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范保护目的阐释为基础,深入求证组织涉案考试的法律依据,具体化情境化考量涉案考试的社会功能与刑法保护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 国家考试 实质评价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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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助考”类犯罪侦查对策探析
19
作者 刘勇兵 朱德林 谢鑫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37-43,共7页
近年来,国家法定考试作弊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国家统一考试的权威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侵害了广大诚实考生的正当权益,公安机关必须保持“零容忍”。“助考”类犯罪呈现出惯犯累犯作案多、准入类资格考试作弊多、培训机构推波助澜... 近年来,国家法定考试作弊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国家统一考试的权威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侵害了广大诚实考生的正当权益,公安机关必须保持“零容忍”。“助考”类犯罪呈现出惯犯累犯作案多、准入类资格考试作弊多、培训机构推波助澜、犯罪活动覆盖面广、社会分工精细、助考设备更新迭代迅速等特点。在打击“助考”类犯罪过程中存在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考试作弊器材难查处、犯罪团伙分散难打击、战果难认定等难点。从侦查对策和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完善法律法规,同时强化公安机关以专业侦查打职业犯罪、考试主管部门以监管补漏洞、无线电相关职能部门以强力促效能的能力,坚决防止发生影响考试安全的重大案事件,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 “助考”犯罪产业 作弊器材 无线电管理 打击、预防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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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考试作弊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
《标准生活》 2019年第12期42-45,共4页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考试作弊破坏人才选拔制度,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考试作弊犯罪类型: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考试作弊破坏人才选拔制度,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考试作弊犯罪类型: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才选拔制度 考试作弊 定罪量刑标准 代替考试 公平竞争 社会危害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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