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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重要问题疏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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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成意 徐杰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84-88,共5页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的不是复合法益而是单一法益,即国家为选拔人才而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考试秩序。对"法律规定"的界定应遵循如下解释路径:首先,"法律规定"中的"法律"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律;其次,...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的不是复合法益而是单一法益,即国家为选拔人才而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考试秩序。对"法律规定"的界定应遵循如下解释路径:首先,"法律规定"中的"法律"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律;其次,"法律规定"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法律直接规定和法律间接规定。本罪的组织对象在人数上必须是多人(三人以上),其范围不仅包括直接实施作弊的人员,还包括其他未直接实施作弊行为的人员。此外,倘若组织者既实施组织行为又参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则其自身亦属组织对象。组织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控制多人(含组织者)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罪法益 律规定 组织对象 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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