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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重要问题疏解
被引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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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成意
徐杰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84-88,共5页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的不是复合法益而是单一法益,即国家为选拔人才而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考试秩序。对"法律规定"的界定应遵循如下解释路径:首先,"法律规定"中的"法律"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律;其次,...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的不是复合法益而是单一法益,即国家为选拔人才而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考试秩序。对"法律规定"的界定应遵循如下解释路径:首先,"法律规定"中的"法律"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律;其次,"法律规定"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法律直接规定和法律间接规定。本罪的组织对象在人数上必须是多人(三人以上),其范围不仅包括直接实施作弊的人员,还包括其他未直接实施作弊行为的人员。此外,倘若组织者既实施组织行为又参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则其自身亦属组织对象。组织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控制多人(含组织者)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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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罪法益
法
律规定
组织
对象
组织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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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重要问题疏解
被引量:
1
1
作者
梁成意
徐杰
机构
华东交通大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84-88,共5页
文摘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的不是复合法益而是单一法益,即国家为选拔人才而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考试秩序。对"法律规定"的界定应遵循如下解释路径:首先,"法律规定"中的"法律"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律;其次,"法律规定"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法律直接规定和法律间接规定。本罪的组织对象在人数上必须是多人(三人以上),其范围不仅包括直接实施作弊的人员,还包括其他未直接实施作弊行为的人员。此外,倘若组织者既实施组织行为又参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则其自身亦属组织对象。组织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控制多人(含组织者)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
关键词
组织考试作弊罪法益
法
律规定
组织
对象
组织
行为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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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重要问题疏解
梁成意
徐杰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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