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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困境及其发展进路——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性理解
1
作者
沈理平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89-97,共9页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托村民小组设立的,以村民小组财产为组织财产、以村民小组成员为组织成员的最小单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次以专用名词的形式赋予了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性地位。基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托村民小组设立的,以村民小组财产为组织财产、以村民小组成员为组织成员的最小单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次以专用名词的形式赋予了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性地位。基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历史延续,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是现实中的一种客观存在。但作为一个事实上的主体,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并不必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地位,而是附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由此带来诸多问题。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有必要通过明确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符合条件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适时出台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经营的指导意见等路径措施解决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性问题,从而促进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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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法》
组
级
集体经济
组织
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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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村民委员会代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法律分析——兼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65条第1款的修改
被引量:
2
2
作者
屈茂辉
李帅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4期66-75,共10页
村民委员会代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引发了有关土地所有权争议、承包地互换合同有效性的诉讼,损害了土地承包秩序。现行法律表明,组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法人,基于行使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发包权,村民小组只有在组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
村民委员会代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引发了有关土地所有权争议、承包地互换合同有效性的诉讼,损害了土地承包秩序。现行法律表明,组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法人,基于行使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发包权,村民小组只有在组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下才享有土地代行发包权,而村民委员会没有代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权利。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明晰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建议以土地所有权取证为基础分类处理,即土地未大幅升值、利益冲突较小时由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已大幅升值时由当事人诉讼解决,可能大幅升值时由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65条应明确、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权、代行发包权的概念和定义,细化规定其要件和适用条件;要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代行发包权,并进一步区分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代行发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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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
组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
发包权
代行发包权
确权
原文传递
题名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困境及其发展进路——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性理解
1
作者
沈理平
机构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出处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89-97,共9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研究——以珠三角实践为例”(项目编号:22Y820018)。
文摘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托村民小组设立的,以村民小组财产为组织财产、以村民小组成员为组织成员的最小单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次以专用名词的形式赋予了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性地位。基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历史延续,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是现实中的一种客观存在。但作为一个事实上的主体,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并不必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地位,而是附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由此带来诸多问题。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有必要通过明确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符合条件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适时出台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经营的指导意见等路径措施解决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性问题,从而促进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法》
组
级
集体经济
组织
主体地位
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Law,group-leve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ubject status
分类号
D922.4 [政治法律—法学]
F312.3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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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村民委员会代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法律分析——兼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65条第1款的修改
被引量:
2
2
作者
屈茂辉
李帅
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4期66-75,共10页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大项目(XSP21ZDA0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B176)。
文摘
村民委员会代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引发了有关土地所有权争议、承包地互换合同有效性的诉讼,损害了土地承包秩序。现行法律表明,组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法人,基于行使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发包权,村民小组只有在组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下才享有土地代行发包权,而村民委员会没有代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权利。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明晰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建议以土地所有权取证为基础分类处理,即土地未大幅升值、利益冲突较小时由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已大幅升值时由当事人诉讼解决,可能大幅升值时由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65条应明确、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权、代行发包权的概念和定义,细化规定其要件和适用条件;要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代行发包权,并进一步区分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代行发包权。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
组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
发包权
代行发包权
确权
Keywords
villagers'committee
group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land ownership
right to issue contract
agent right to issue contract
right confirmation
分类号
DF45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困境及其发展进路——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性理解
沈理平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村民委员会代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法律分析——兼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65条第1款的修改
屈茂辉
李帅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
2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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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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