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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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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修平 王卫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60-68,共9页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财产品 信托 质押 终止期间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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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随时终止制度 兼评《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的规定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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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奕锋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522-540,共19页
作为继续性合同一般理论的一项特有制度,随时终止权的制度根源在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束缚可能性的排除,是与以信赖基础丧失为正当化理由的任意解除权完全不同的一套制度,在法学理论和立法条文上均应予以区分对待。现阶段,从一时性... 作为继续性合同一般理论的一项特有制度,随时终止权的制度根源在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束缚可能性的排除,是与以信赖基础丧失为正当化理由的任意解除权完全不同的一套制度,在法学理论和立法条文上均应予以区分对待。现阶段,从一时性给付义务视角认知继续性合同的思维定式深刻地影响着立法者、司法者和解释者,这不仅导致了对部分随时终止权规范的解释偏差,还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大规模的法律误用,并衍生出像返还义务诉讼时效这样的虚假理论问题。在随时终止权的体系化视角下,现行法呈现出“低水平重复”的特征。在民法典编纂立法中应当贯彻“公因式”的提取,删除各有名合同的大量重复和冲突规定,以具体化的终止期间取而代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随时终止 任意解除权 终止期间 继续性合同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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